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
新聞單位要營造有利於安全生產的輿論氛圍,加強對安全生產的輿論監督。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各級政府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舉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壹)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三)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具有職業危害防護系統、設備和設施;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礦山、建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經營單位已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還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人員購買每人賠償金額3萬元以上的意外傷害保險,並繳納保險費。
第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本省禁止和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的目錄由省政府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特點,對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監控,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需要重大修改的,應當經原批準單位批準。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四)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五)保證必要的安全投入和有效使用;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積極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取證,做好善後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的時間每年不得少於16學時。
新員工上崗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40小時。
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辭退、開除或者降低工資、福利待遇等方式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七條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業(城市)場所、旅遊區(點)、網吧等公眾聚集場所,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有符合要求的明顯出口標誌和疏散通道;
(二)有健全有效的應急廣播、應急照明設施、消防設備和指揮系統;
(三)經營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人數;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制度。
礦山、建築、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有礦山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礦山救護隊或者與相鄰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救助協議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救助措施和救助費用。
救護車費用的收費標準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格,出具真實的安全評價報告,並對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當為被評價的生產經營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三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由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行屬地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督促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職責。
上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其他政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同級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縣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報告和協助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並辦理其他委托事項。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任務重的,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本地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制定預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壹次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備、設施的安全生產檢查。
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並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對檢查時間、地點、內容和發現的問題作出書面記錄,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檢查中應當責令采取措施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限期消除,並督促落實。限期消除期間,應當責成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事故隱患警示標誌。
縣級以上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交換信息;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在1日內移送。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責令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經作出決定的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作出決定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驗收。
驗收部門應對驗收結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驗收的,應當將驗收結果報同級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部門應當將驗收結果報同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安全生產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公布嚴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和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安全生產信息網絡上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登記制度,及時記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安全評價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和處理情況。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應急救援的指揮協調機制;
(二)有關部門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三)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和裝備;
(四)應急處理、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其他事故的應急措施;
(六)應急救援資金和物資儲備。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安排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