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
(1)農業、財政稅收、金融、保險、人力資源管理、旅遊保留
(2)原工商管理、商業經濟合並為工商管理專業;
(3)原公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民航運輸、郵政專業合並為運輸經濟專業;
(4)房地產經濟、建築經濟專業合並為建築與房地產經濟專業
(5)知識產權為新增專業。
對考生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1)經濟師6個保留專業無影響,考生可正常備考復習;
(2)經濟師3個合並的專業,2020年考試內容增多,考試難度必將有提升,考生需要花更多的時間來準備。
工商管理合並了商業部分內容;運輸專業由以前分開四個專業單獨考試變為了四個運輸+郵政部分內容;建築和房地產專業合並。
(3)新增1個知識產權專業,考生在選擇專業時便多了壹個選擇。但由於是首次新增專業,考試內容、難度等情況是難易琢磨的,因此,要報考這個專業,2020年必定是摸索備考的壹年,建議考生在選擇時候要慎重。
改革二:經濟師考試成績有效期調整(由1次過2科變為2年過2科)
初中級經濟師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壹個周期的滾動管理方法,應試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即經濟師只考過1科,成績是可以保留1年的,下年再考只考沒過的那科就行。這個政策從2020年1月8日起,2019年考試的考生不適用。
對考生的影響:
該政策對於2020年報考的考生是有利的,不用擔心如果只過壹科,考試成績就作廢,再考還要兩科都考。但也提醒大家,還是要好好備考的,爭取壹次就拿下經濟師證書!
改革三:經濟師個別專業發證區別與往年(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知識產權專業證書以專業名命名)
初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知識產權專業考試合格者,分別頒發相應級別的人力資源管理師證書和知識產權師證書。其余專業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正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專業的各級別職稱名稱分別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其他專業在職稱名稱後標註專業。
經濟師證書以專業名稱命名原因有三個方面:
壹是近年來,人力資源管理和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不斷壯大,專業性越來越強,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和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對於深入實施國家人才強國戰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與其他專業相比,這兩個專業具有壹定的特殊性。除涉及經濟原理、基礎知識、政策法規考核外,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涵蓋諸多人文科學內容,在學科分類上具有明顯的管理學特征,知識產權專業則具有壹定的工程學、法學特征。兩個專業知識結構和考核要求均與其他專業差異較大,單獨命名更能體現專業特點。
三是兩個專業從業人數眾多,影響面較廣。特別是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既涉及微觀層面的企業人員招聘、使用、激勵等工作,也涉及國家宏觀層面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社會保障、勞動關系協調等有關工作,單獨命名有利於增強這些從業人員的職業歸屬感。
對考生的影響:
經濟師證書以專業名稱命名更加凸顯了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及知識產權專業人群基數之大,這兩個專業的含金量也在增加。因此,2020年報考的考生在專業選擇上可選擇報考含金量高且專業保留不變的人力資源管理專業。
改革四:本次改革後經濟師不再實行註冊登制度,仍為以考代評
2020年1月17日新公布的經濟師考試規定和實施辦法中並未提及經濟師證書需要註冊登記。故此,本次改革之後,經濟師不再實行註冊登錄制度。
獲得初級、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即可認定具備助理經濟師(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助理知識產權師)、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產權師)職稱。即為經濟師證書仍為以考代評的職稱證書。
對考生的影響:
省去註冊登記事宜,更加便捷。
改革五:經濟師將會實行繼續教育
經濟專業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
對考生的影響及應對策略:
報考的考生需要按照要求進行經濟師繼續教育,具體的政策仍需關註當地通知。
改革六:考過這些資格證書可認定初級經濟師證書
1、取得導遊資格、拍賣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可對應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2、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咨詢工程師(投資)、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經紀人、銀行業專業人員中級職業資格,可對應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3、取得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職業資格等相關職業資格,可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年限條件對應初級或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並可作為報名參加高壹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
對考生的影響:
該政策對於經濟師考生無影響,但對於已取得可認定經濟師的考生是有利的。
改革七:經濟師考點設置原則確定,考試為機考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中考高考定點學校或考試機構建設的專門場所。機考考點應具備足夠數量的考點機、監考機、考試機等設備,並滿足有關軟、硬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