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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10)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獎勵在推動國防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鼓勵自主創新,促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下列國防科學技術獎:

(壹)國防技術發明獎;

(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第三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為了維護國防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第五條 國防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管理工作要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第二章 獎項設置和獎勵範圍第六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授予在國防建設和因保密不能公開的軍民結合技術開發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發明成果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稱技術發明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的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第七條 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完成下列創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壹)在武器裝備及其配套產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及相關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的型號工程及技術、產品開發和成果轉化中取得的因保密不能公開的科技成果;

(三)在國防基礎性技術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而進行的國防科技工業軟科學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八條 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授予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中做出傑出貢獻的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壹)在當代國防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國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國防科學技術研究、型號研制和軍民結合高技術產業化等領域及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取得重大創新性成果,創造顯著軍事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國防科技工業傑出人才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九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第十條 國防技術發明獎和國防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限額申報、限額授獎,每年評審壹次。第三章 評審機構第十壹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國防科學技術獎的管理。

國防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委托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負責。第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審定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評審結果;

(二)監督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

(三)對國防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第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由19-23人組成。主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部級領導擔任。成員分別由國防科技領域的專家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同誌組成。組成人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司局提出,征求國防科工局意見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第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壹)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初評通過的國防科學技術獎項目進行評審;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評審結果;

(三)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和異議處理情況;

(四)協調處理重大異議及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由25-29人組成。主任由國防科工局負責同誌擔任,委員分別由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本專業專家,以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誌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國防科工局批準。第十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評審委員會可設若幹專業評審委員會,負責相應專業的國防科學技術獎勵項目的初評。各專業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國防科工局批準。第十七條 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司局承擔,評審委員會、專業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防科工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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