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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受理的案件

法律主觀:

法院受理案件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壹)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繼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及其他不動產、相鄰關系、損害賠償、債務、知識產權、人身權、選民資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認定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和其他民事糾紛案件。 經濟糾紛案件包括:經濟合同糾紛、經濟損害賠償糾紛、經濟權屬糾紛和交通動輸經濟糾紛和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二)刑事案件 1、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各類刑事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a、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b、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規定的); 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a、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e、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f、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h、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自由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的;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為。 (四)賠償案件 1、《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工作人員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2、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並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壹並提起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壹並受理。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為前提。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5、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最終裁決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賠償案件範圍: 1、行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3、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上述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義務機關不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應先向有關義務機關提出,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向其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五)執行案件 人民法受理下列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等公證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3、受理民事訴訟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有詳細介紹,建議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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