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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歌的版權與使用

國際歌的版權與使用:《國際歌》歌曲在19世紀晚期,也就是1909年7月1日以前,在美國以外出版時,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此歌曲在著作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75年以下的國家地區,包括著作權期限都是作者終生加50年至年底的中國,包含港澳臺地區也是屬於公有領域。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壹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第十二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十四條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壹致行使;不能協商壹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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