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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權利擔保

賣方對貨物的權利擔保義務包括三個方面:

1、賣方保證對其出售貨物擁有所有權或有權轉讓貨物所有權;

2、賣方保證所售貨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透露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等;

3、賣方保證所售貨物沒有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義務是賣方的壹項重要義務,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對其所出售的貨物負有明示或默示的權利擔保義務。

壹、權利擔保義務內容

(1)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

(2)賣方保證在其出售的貨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例如,抵押權或留置權等

(3)賣方保證其出售的貨物沒有侵犯他人的權利,包括商標權與專利權等。

二、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壹登記範圍的擔保類型包括:

(壹)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二)應收賬款質押;

(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

(四)融資租賃;

法律依據:

《公約》

第36條明確了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的責任與風險轉移之間的關系和區別:

1如果在風險轉移於買方的時候,貨物即與合同不符,賣方必須對此承擔責任。

2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貨物有潛在缺陷的情況下,這種缺陷往往要在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甚至要經過科學檢驗或投入使用壹段時間之後,才能出現或顯露出來,這時盡管風險已經轉移於買方,但賣方仍然承擔貨物與合同不符的責任。因為這種缺陷在風險轉移的時候實際上已經存在,只不過是當時還不明顯,等到風險轉

移於買方之後才變得明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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