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的定義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石,主要確保外國產品或服務提供商處於平等的競爭地位。1978年8月,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起草了最惠國條款最終草案,將最惠國待遇定義為“給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與受惠國有確定關系的人或物的優惠待遇,不低於給惠國給予第三國或與第三國有相同關系的人或物的優惠待遇。”同時認為最惠國待遇條款是“壹國根據它向另壹國承諾在約定的關系範圍內給予最惠國待遇的條約規定”。壹般來說,最惠國待遇意味著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的非歧視待遇。在國際貿易中,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好處應該給予所有成員。也就是說,如果兩個成員進行利益交換,就不能只把給予或獲得的利益限制在兩者之間,而必須給予所有WTO成員。
因此,壹個成員給予另壹個成員產品的關稅優惠或其他與貿易有關的利益,應同時無條件給予所有其他成員的同類產品。最惠國待遇原則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關貿總協定中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關稅、費用、征收方式、規則和程序、國內稅和其他費用以及影響產品銷售、購買、分配和使用的規則外,世貿組織成立後,最惠國待遇原則還適用於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和知識產權領域。
最惠國待遇所指的利益是指給予另壹國的優惠、優惠待遇、特權和豁免。比如可以通過降低關稅給予優惠待遇,可以通過允許出口稀缺商品給予壹國優惠待遇,可以通過免稅給予壹國特權,可以通過免除檢疫要求給予壹國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