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國際私法示範法的第三章

國際私法示範法的第三章

第五十九條國籍的取得和喪失自然人國籍的取得和喪失,依該國籍產生疑問時所涉國家的法律確定。

第六十條 國籍的沖突自然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國籍的,以該自然人的住所或者慣常居所國法為其本國法。自然人在其所有國籍所屬國沒有住所或者慣常居所的,以與該自然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籍所屬國法為其本國法。

中華人民***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或者多重籍。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自然人,以中華人民***和國法律為其本國法。

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其國籍不能確定的,其本國法以其住所地法代替。自然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其本國法以其慣常居所地法代替。自然人慣常居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其本國法以其現在居住地法代替。

第六十壹條自然人的住所和慣常居所自然人以其有久居意願的居住地為住所。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的住所為住所。

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為其慣常居所。

第六十二條住所的沖突自然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住所的,如果其中壹個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住所為住所;如果住所均在外國,以與產生糾紛的民商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住所為住所。

自然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慣常居所為住所。

自然人慣常居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現在居住地代替。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營業所及其沖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以其經營活動的場所為營業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商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所為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慣常居所為準。 第六十五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權利能力,適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第六十六條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自然人的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被宣告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但中華人民***和國法院也可以就其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財產,或者對應由中華人民***和國法院決定的法律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進行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

第六十七條自然人的行為能力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適用其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進行法律行為,如依照其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無行為能力或者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有行為能力的,應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法律,視其有行為能力,但關於婚姻家庭、繼承以及處理不動產的法律行為除外。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權利能力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權利能力,適用其成立地法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行為能力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行為能力,除適用其成立地法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外,還須適用行為地法。 第七十條法律行為方式法律行為方式,適用法律行為地法或者支配法律行為本身的法律,還可以由當事人選擇其他的法律作為法律行為方式的準據法。但關於不動產的處分行為,其方式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第七十壹條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適用雙方明示選擇的法律。沒有選擇法律的,適用代理關系成立時代理人的營業所所在地法;代理人沒有營業所的,適用代理關系成立時其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以及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適用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的營業所所在地法;代理人無營業所或者在非營業所所在地進行代理活動的,適用其代理行為地法。

第七十二條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或者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第七十四條人格權人格權,適用當事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第七十五條身份權身份權,適用當事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七十七條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第七十八條不動產產權證書不動產產權證書的效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或者證書簽發地法。

第七十九條動產的取得與喪失動產物權的取得與喪失,適用權利取得或者喪失時物之所在地法。

第八十條有形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有形動產買賣中所有權的轉移,有約定的,適用約定的法律。沒有約定的,適用買方控制貨物時物之所在地法。買方控制貨物前,適用當時的物之所在地法。

第八十壹條動產物權的內容動產物權的內容和行使,適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動產物權的行使不得違反行的地法。

第八十二條動產物權憑證動產物權憑證,適用該憑證上指定應適用的法律。沒有指定的,適用持證人使用憑證時的行為地法。

第八十三條商業證券商業證券,適用證券上指定應適用的法律。沒有指定的,適用證券簽發機構營業所所在地法。

第八十四條船舶所有權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

第八十五條船舶抵押權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地法。

第八十六條船舶留置權船舶留置權,適用船舶留置地法。

第八十七條船舶優先權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八十八條飛行器和其他運輸工具物權飛行器和其他運輸工具物權,適用登記地法。

第八十九條運送中的動產物權運送中的動產物權,適用目的地法。

第九十條***有物權***有物權,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沒有約定的,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九十壹條信托信托,適用信托財產授予人在設定或者證明信托財產存在的書面文件中明示選擇的法律。

信托財產授予人沒有選擇法律的,或者被選擇的法律沒有規定信托制度的,適用信托的最密切聯系地法。在通常情況下,財產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法、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受托人的慣常居所地法或者營業所所在地法或者信托目的實現地法可以確定為信托的最密切聯系地法。 第九十二條知識產權的範圍知識產權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中華人民***和國的有關法律確定。

第九十三條專利權專利權的成立、內容和效力,適用專利申請地法。

第九十四條商標權商標權的成立、內容和效力,適用註冊登記地法。

第九十五條著作權著作權的成立、內容和效力,適用權利主張地法。

第九十六條其他知識產權屬於知識產權範圍的其他有關權利,其成立、內容和效力,適用權利登記地法或者權利主張地法。

第九十七條知識產權合同有關知識產權的合同,適用本法關於合同的規定。

第九十八條職務知識產權有關受雇人在職務範圍內取得的知識產權,適用調整雇傭合同的法律。

第九十九條知識產權侵權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救濟,適用請求保護地法。 第壹分節 合同

第壹百條意思自治合同,適用當事人協商壹致並以明示方式選擇的法律,中華人民***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並不得違反當事人本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者在訂立合同以後直至法院開庭前選擇法律,還可以在訂立合同以後變更在訂立合同時選擇的法律。該變更具有溯及力,但不得影響第三人的權益。

當事人可以決定將選擇的法律適用於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壹部分或者幾部分。

第壹百零壹條最密切聯系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適用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法。在通常情況下,下列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法依如下規定確定:

(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必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或者合同主要是根據買方確定的條件並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適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法。

(二)運輸合同,適用承運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三)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四)貨款支付與結算合同,適用支付地或者結算地法。貨幣的使用,適用被使用的貨幣所屬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五)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運轉地法。

(六)不動產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七)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八)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九)科學技術開發、咨詢和服務合同,適用委托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十)商標使用權轉讓合同,適用轉讓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十壹)著作權轉讓合同,適用著作權所有人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十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人或者承攬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十三)工程承包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法。

(十四)雇傭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法。

(十五)銀行貸款或者擔保合同,分別適用貸款銀行或者擔保銀行所在地法。

(十六)壹般借貸和擔保合同,適用出借人或者擔保人住所地法、慣常居所地法或者營業所所在地法。

(十七)債券的發行、出售或者轉讓合同,分別適用發行地法、出售地法或者轉讓地法。

(十八)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十九)贈與合同,適用贈與人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二十)信托合同,適用財產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法、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受托人的慣常居所地或者營業所所在地法或者信托目的實現地法。

(二十壹)委托合同,適用受托人住所地法、慣常居所地法或者營業所所在地法。

(二十二)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營業所所在地法。

(二十三)交易所業務合同,適用交易所所在地法。

(二十四)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若上述合同明顯與另壹個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系的,則適用該另壹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壹百零二條僅適用中國法的合同中華人民***和國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和外國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訂立的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履行的下列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和國的法律:

(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作開發房屋和土地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的合同。

第壹百零三條票據的出票方式匯票、本票和支票出票時的出票方式,適用出票地法。但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

第壹百零四條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

第壹百零五條票據追索權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

第壹百零六條票據的提示期限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

第壹百零七條票據權利的保全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

第壹百零八條海難救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壹國領海、內水內發生的海難救助,適用救助作業地法;在公海上發生的海難救助,適用救助船舶的船旗國法;國籍相同的船舶之間發生的海難救助,適用***同的船旗國法。

第壹百零九條***同海損理算***同海損理算,適用當事人約定的理算規則。沒有約定的,適用理算地法。

第壹百壹十條合同與國際條約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對與合同有關的問題有直接規定的,中華人民***和國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和締約國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訂立的合同應適用該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壹十壹條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的選擇適用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慣例,也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民商事公約。

第二分節 侵權

第壹百壹十二條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侵權行為地法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侵權行為實施地法與侵權結果發生地法規定不同的,適用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法律。

第壹百壹十三條更密切聯系侵權事件的全過程表明當事人的住所、慣常居所、國籍、營業所以及其他連結點的聚集地與侵權事件有更密切聯系的,適用該最密切聯系地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同屬人法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同壹國籍,或者在同壹國家或者地區擁有住所或者慣常居所的,也可以適用其***同本國法、***同住所地法或者***同慣常居所地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與原民商事關系有關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原來存在某壹民商事關系的,如果適用支配該民商事關系的法律對受害人更為有利的,也可以適用該法律。

第壹百壹十六條法院地法的選擇適用侵權行為發生以後,加害人和受害人可以協商選擇適用法院地法,但當事人不得選擇法院地法以外的法律為準據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有限雙重準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發生的侵權行為,以外國的法律為準據法時,在侵權行為的認定以及在損害賠償限額方面,該外國的法律與中華人民***和國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的,不得適用。

第壹百壹十八條公路交通事故機動或者非機動車輛在公路、向公眾開放的地面或者特定人有權出入的私有地面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適用事故發生地法。

肇事車輛在非事故發生地國登記的,加害人對事故涉及的下列人員的責任,可以適用登記地法:

(壹)司機、車主或者控制車輛或者對車輛享有權利的其他任何人,不管其住所或者慣常居所在何處;

(二)受害者為乘客而其住所或者慣常居所不在事故發生地國家的;

(三)受害者在發生事故的車輛外,而其住所或者慣常居所設在登記地國內的。

第壹百壹十九條海事侵權在壹國領海、內水內發生的侵權行為,不論其影響及於船舶以外還是僅限於船舶內部,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其影響僅限於船舶內部,也可以適用船旗國法。

在公海上發生的侵權行為,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但其影響僅限於船舶內部的,適用船旗國法。

同壹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於何地,船舶碰撞的員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

第壹百二十條航空侵權發生在飛行器內部的侵權行為,適用飛行器登記地國法。飛行事故致使旅客傷亡、財物毀損的損害賠償,適用飛行器登記地法或者侵權行為地法。

飛行事故對地面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物毀損的損害賠償,適用事故發生地法。

飛行器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失壹方的飛行器登記地法。雙方均有過失的,則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產品責任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當侵權行為地同時又是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慣常居;所地,或者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或營業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方時,適用侵權行為地法。

如果直接受害人的住所或慣常居所地同時又是被請求承擔責任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或營業所所在地,或者直接受害人取得產品的地方時,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也可以適用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環境汙染環境汙染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核侵權]有關核設施失控或者核物質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誹謗侵權因受大小字報、印刷品、廣播、電視、互聯網或者其他大眾傳播媒介的誹謗而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可以選擇適用受害人的住所或者慣常居所地法,或者加害人的住所或慣常居所地法,或者傳播行為發生地法,或者侵權結果發生地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民事欺詐民事欺詐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法。

第壹百二十七條侵權行為準據法的適用範圍支配侵權行為的法律決定侵權行為的性質、責任人及其責任能力、責任的依據和範圍、劃分責任的依據、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人、賠償的方式及其範圍以及受賠償權利的轉讓和繼承等問題。

第壹百二十八條賠償責任的免除和限制賠償責任的免除和限制,除適用支配侵權行為的法律外,同時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三分節 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第壹百二十九條不當得利不當得利,適用不當得利發生地法。

如不當得利產生於某壹民商事關系,也可以適用支配該民商事關系的準據法。

第壹百三十條無因管理無因管理,適用無因管理行為實施地法。 第壹百三十壹條結婚結婚的實質條件和效力,適用婚姻締結地法。

中華人民***和國承認在境外締結的合法婚姻,但依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故意規避中華人民***和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定的除外。

結婚形式只要符合婚姻締結地法,或者符合任何當事人壹方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的,均為有效。

具有同壹國籍或者不同國籍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結婚,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由其所屬國領事依照其所屬國法律辦理結婚。

第壹百三十二條離婚離婚的條件和效力,適用起訴時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當事人協議離婚的,適用其以明示方式選擇的當事人任何壹方或者***同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慣常居所地法。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適用離婚登記機關或者其他主管機關所在地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夫妻人身關系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其***同本國法;無***同國籍的,適用其***同住所地法;無***同住所的,適用其***同慣常居所地法;無***同慣常居所的,適用其婚姻締結地法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壹百三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適用當事人協商壹致並以明示方式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適用前條的規定。但涉及不動產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第壹百三十五條父母子女人身關系父母子女人身關系,適用其***同住所地法,或者適用有利於保護弱者利益的任何壹方當事人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父母子女財產關系父母子女財產關系適用前條規定。但涉及不動產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適用認領時認領人或者被認領人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中有利於認領成立的法律。

第壹百三十八條收養收養成立,適用收養時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各自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收養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收養終止,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或者適用受理解除收養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壹百三十九條監護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

第壹百四十條扶養扶養,適用被扶養人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中對被扶養人最有利的法律。

離婚後原配偶之間的扶養,適用離婚的準據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定繼承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第壹百四十二條立遺囑能力立遺囑能力,適用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墻法。

依前款規定,如果立遺囑人無立遺囑能力,而依立遺囑行為地法有立遺囑能力,視為有立遺囑能力。

第壹百四十三條遺囑方式遺囑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壹的,即為有效:

(壹)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的行為地法;

(二)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的本國法;

(三)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的住所地法;

(四)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的慣常居所地法;但涉及不動產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遺囑內容和效力遺囑內容和效力,適用立遺囑人明示選擇其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的本國法、住所地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立遺囑人沒有選擇法律的,適用上述法律中最有利於遺囑成立的法律。

第壹百四十五條無人繼承財產的確定無人繼承財產的確定,適用死者死亡時的本國法。

依前款規定雖無繼承人,但依死者死亡時的住所坤法或者慣常居所地法之規定有繼承人的,則遺產不作無人繼承財產處理。

第壹百四十六條無人繼承財產的處理無人繼承財產的處理,適用死者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和遺債清償遺產管理和遺債清償,適用遺產所在地法。 第壹百四十八條破產破產,適用破產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或者破產人財產所在地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破產人財產價值的評估破產人財產價值的評估,適用財產所在地法。

第壹百五十條破產清算破產清算,適用法院地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效力,除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外,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當事人未作出選擇的,適用仲裁地法或者裁決作出地法;當事人未作出選擇,且仲裁地或者裁決作出地未確定的,適用爭議事項的準據法,特別是主合同的準據法或者中華人民***和國法律。

第壹百五十二條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適用當事人約定的程序規則,但不得違背仲裁地法或者裁決作出地的強制性規定。當事人未約定的,適用仲裁庭確定的程序規則。

  • 上一篇:廣元刑事律師收費標準
  • 下一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並組織協調實施有關科技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