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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理標誌產品可以授權第三人使用麽?

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不可以授權第三人使用。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地理標誌壹直都是作為壹種民事法律事務中知識產權的內容加以規定,所以也造就了壹批學者直接將地理標誌權的法律屬性武斷地界定為壹種私權利。如TRIPS協議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是壹種私權,進而作出“雖然地理標誌的使用人不能是某地域內的壹個企業或個人,但是這種使用主體的擴大絲毫也不能改變地理標誌的私權屬性”。依協議規定,賦予利害關系人享有禁止第三人以任何不正當手段使用地理標誌的法律救濟屬於其財產權利的行使和保護。成員域內法為地理標誌提供的法律救濟不管是民事司法程序還是行政程序,都是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知識產權作為壹種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壹方面是財產法領域有形財產法律規範和無形財產法律規範分離的結果,另壹方面又是知識產權領域私法與公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綜合的產物,然而公權力的介入,公私法的相互滲透,並未改變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本質屬性。上述兩種典型的論斷都將地理標誌權作為壹種民事權利——私權利。但不能簡單的從TRIPS協議的規定和財產權的淺顯認識出發將地理標誌權認定為壹種私權利。相反,地理標誌權兼具私權和公權的特征。如果遵從現行學術研究的態勢和公法、私法以及第三法域的分法,它這種法律屬性當屬於經濟法或第三法域性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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