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
2、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3、放寬辦學準入條件。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
4、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托、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第三條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