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又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壹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是指國家為了扶持高端技術性服務業的發展,對從事技術外包、業務外包和知識外包服務的企業進行稅收等多項政策支持的企業類型。
(3)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依托壹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區別: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高新技術領域內的(1.電子信息技術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3.航空航天技術4.新材料技術5.高技術服務業6.新能源及節能技術7.資源與環境技術8.先進制造與自動化)且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並具有持續性的研發活動。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主要是企業依托自身平臺,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業務整體解決方案,關鍵的是開展外包服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外向性特征很明顯。
(3)科技型中小企業只要求有科技研發活動,將自主知產並轉為產品或者服務,涵蓋範圍會寬泛許多。
二、認定條件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壹)企業申請認定時須註冊成立壹年以上;
(二)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註冊的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並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達到下列其中壹項數量要求:
1.發明或者植物新品種2件以上;
2.實用新型專利6件以上;
3.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專利(主要是指:運用科學和工程技術的方法,經過研究與開發過程得到的外觀設計)或者軟件著作權或者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7件以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目錄2016》規定的範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壹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 近壹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 近壹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總額。)
(六)近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4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其從事的業務應屬於下列範圍: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二)具有法人資格,註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均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企業;
(三)企業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四)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五)從事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七)企業應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並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不低於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
(3)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四)企業在填報上壹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科技人員、研發投入、科技成果三類,滿分100分。
1. 科技人員指標(滿分20分)。按科技人員數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20分)B. 25%(含)-30%(16分)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E. 10%(含)-15%(4分)F. 10%以下(0分)
2. 研發投入指標(滿分50分)。企業從(1)、(2)兩項指標中選擇壹個指標進行評分。
(1)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6%(含)以上(50分)B. 5%(含)-6%(40分)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E. 2%(含)-3%(10分)F. 2%以下(0分)
(2)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50分)B. 25%(含)-30%(40分)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E. 10%(含)-15%(10分)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標(滿分30分)。按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與主要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知識產權類別和數量(知識產權應沒有爭議或糾紛)分檔評價。
A. 1項及以上Ⅰ類知識產權(30分)B. 4項及以上Ⅱ類知識產權(24分)C. 3項Ⅱ類知識產權(18分)
D. 2項Ⅱ類知識產權(12分)E. 1項Ⅱ類知識產權(6分)F. 沒有知識產權(0分)
符合第(壹)~(四)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壹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壹)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二)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區別:
(1)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支撐自身產品,有明確的比例要求限制,如銷售收入、人員學歷、研發人員;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對知識產權和研發投入無要求,且離岸外包業務是該類企業的核心限制條件,企業只要為發包方提供提供智力服務,企業有無知識產權不會對其提供的智力服務產生影響。有人員學歷限制、業務範圍、業務收入有比例限制;
(3)科技型中小企業:有科技研發活動,對核心知識產權要求程度略低於高企。有數量限制,人數、年銷售額、資產總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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