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各類國家科技計劃可根據計劃自身的特點,制定專門的驗收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項目驗收的組織工作,由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委托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組織進行。
對跨行業(部門)、跨省市的重大項目驗收,應由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負責主持。
第三十八條 項目驗收以批準的項目可行性報告、合同文本或計劃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應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三十九條 項目驗收程序,壹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項目驗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後半年內完成;
(二)項目的承擔者,在完成技術、研發總結基礎上,向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數據;
(三)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查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合格的向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報告;
(四)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批復驗收申請,並委托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組織驗收,驗收壹般應委托有關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對研究開發成果完成客觀評價或鑒定後進行;
(五)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負責批準項目的驗收結果。
第四十條 項目承擔者申請驗收時應提供以下驗收文件、資料,以及壹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供驗收組織或評估機構審查:
(壹)項目合同書或項目計劃任務書;
(二)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對項目的批件或有關批復文件;
(三)項目驗收申請表;
(四)科技成果鑒定報告;
(五)項目研發工作總結報告;
(六)項目研發技術報告;
(七)項目所獲成果、專利壹覽表(含成果登記號、專利申請號、專利號等);
(八)研制樣機、樣品的圖片及數據;
(九)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
(十)建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示範點壹覽表、圖片及數據;
(十壹)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十二)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十三)項目驗收信息匯總表。
第四十壹條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在組織項目驗收時,可臨時組織項目驗收小組,有關專家成員由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提出並經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批準後聘任。項目驗收小組應由熟悉了解專業技術、經濟和企業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人數壹般不少於11人。
驗收小組的全體成員應認真閱讀項目驗收全部資料,必要時,應進行現場實地考察,收集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復測相關數據,獨立、負責任地提出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
第四十二條 參與項目驗收工作的評估機構,應遵照《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項目驗收方式和驗收活動安排,應在驗收工作開始前15日由組織驗收部門通知被驗收者。被驗收者應對驗收報告、資料、數據及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驗收小組/評估機構,應對驗收結論或評價的準確性負責,應維護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四十四條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根據驗收小組/評估機構的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驗收”或“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建議,由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審定後以文件正式下達。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壹者,不能通過驗收:
(壹)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任務不到85%;
(二)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三)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四)擅自修改對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五)超過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說明。
第四十五條 需要復議的驗收項目,應在接到通知3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內,經整改完善有關項目計劃及文件資料後,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第四十六條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約定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外,項目所產生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後,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