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充分發揮專家咨詢參謀作用,提高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及社會參與程度,項目管理應當引入專家咨詢機制。
第四十九條 國家科技計劃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立項審查、招標投標、評估、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等環節可以組織專家咨詢活動。專家咨詢意見應作為科技管理與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五十條 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應根據各類國家科技計劃特點確定咨詢專家條件、構成,咨詢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壹)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咨詢意見;
(二)熟悉咨詢項目所在領域或行業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在本領域或行業內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咨詢專家的群體組成應具有代表性和互補性。人數、年齡和知識構成應具有相對合理性。專家群體應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發展狀況,掌握技術、經濟、市場、產業政策等方面情況,並具有壹定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第五十壹條 以下人員不宜作為咨詢專家選聘:
(壹)與咨詢對象有利益關系的人員;
(二)咨詢對象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書面申請希望回避的人員;
(三)在以往咨詢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 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應在聘請專家時向專家闡明咨詢的目的、咨詢的工作原則、咨詢專家的職責與權利,明確咨詢的任務與要求。專家同意後,方可聘為咨詢專家,正式參與咨詢活動。
第五十三條 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應向咨詢專家提供與咨詢工作相關的資料、信息和數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費用,對有關咨詢內容和項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紹與說明,還應當對咨詢專家的具體意見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十四條 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不得向咨詢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故意引導專家的咨詢意見。不得偽造、修改咨詢專家意見。不得向咨詢對象及與計劃管理決策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咨詢專家和咨詢意見。采用咨詢專家意見後的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決策者承擔。
第五十條 咨詢專家在為項目進行咨詢的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規範:
(壹)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負責任的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幹擾,應按照管理者的要求按時按質地完成咨詢任務;
(二)應維護咨詢對象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應妥善保存咨詢材料並在咨詢活動結束後按要求將其全部退還管理者,不得復制與咨詢有關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擴散咨詢有關情況;
(三)當咨詢事項與專家有利益關系時,必須主動向管理者申明並回避;
(四)在咨詢期間,未經組織者允許,咨詢專家個人不得就咨詢事項與咨詢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接觸。更不得以各種方式收取咨詢對象的報酬和費用。
第五十六條 在咨詢活動中若咨詢專家存在違規行為,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可視情節輕重,采取記錄其信譽度、專家意見無效直至公開取消專家咨詢資格等方式處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科技部專項計劃部門應對專家咨詢活動的重要內容進行記錄存檔,其主要內容包括咨詢任務、內容、方式、程序、咨詢專家意見使用方法和規則、咨詢專家名單、咨詢專家個人意見、綜合分析結論、組織咨詢活動的機構和人員、以及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事項等。
第五十八條 必要時,科技部有關專項計劃、綜合計劃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咨詢專家動態數據庫。根據咨詢任務的需要,聘任若幹較為穩定的咨詢專家群體參與項目管理全過程的活動,以增強咨詢專家的責任和提高咨詢工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