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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技項目監理制的有關問題探討

前言:監理壹職最早出現於建築業,其主體為具備建立資質的獨立法人,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範和監理合同、項目合同,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其作為項目的第三方,以誠信、公正、科學、守法為工作準則,參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驗收全過程。

 通常,監理機制的制訂必須是由企業(研發單位)、用戶、行業協會或技術協會、國家職能部門等有關單位***同商訂的。由於行業差別、產品(成果)應用範圍不同、管理體制各異,因此不能采納統壹的監理體系標準。所以應該由相應的組織機構根據項目行業特點來制定適合於本行業或項目類別的監理機制和評價標準,同樣地,也必然要求監理機構具備豐富的經驗及對本行業業務有深入的了解。在監理過程中,由於監理方的利益獨立於項目雙方,因而可依據合同來協調雙方在項目進程中出現的問題,並客觀公正地提出有關建議和措施,以保證項目的質量和進度。同時,監理方壹般具有很強的咨詢能力和行業技術背景,可以協助項目雙方解決壹些技術和管理難題,對於保障項目的順利執行和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在房地產建築業、交通建築業、保險業、金融業已廣泛采用了監理制,在環境評價、信息產業等新興產業正逐步引入與實行,另外值得重視的是,部分國家科技計劃在組織管理過程中也進行了有關監理工作的嘗試。

 1 國家科技項目管理引入監理制的必要性

 在國家科技項目管理中的項目調研、指南發布、項目受理和評審、驗收程序等方面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規範(規定),但就項目的過程管理而言,受管理資源和管理制度的局限,管理部門很難對項目實施的整個過程進行充分有效的監督和控制。而當壹個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被制定和批準以後,如何貫徹計劃,監督和控制實施過程就成為項目管理的首要問題。科技項目本身的風險性決定,再好的計劃也不可能預見到所有的問題並事先制定出對策。所以,對實施過程的監督和控制,在項目管理中顯得尤為重要。因此,聘用項目監理工程師,可有效地補充管理資源的不足,豐富項目管理的手段。更重要的是,壹個好的項目監理工程師能夠從技術層面上保證整個項目的實施和完成。作為項目第三方的監理,利益獨立於雙方之外,完全可以根據合同來協調雙方在項目進程中出現的問題,並客觀公正地提出相關意見和措施,以保證項目實施的質量和進度。同時,通過監理制的實施還可以幫助雙方解決壹些技術和管理上的難題,促進項目順利實施和圓滿完成。

 2 目前國家科技項目監理工作的特點

  國家科技項目具有政策導向性等特點,項目的發布、評審、立項、經費來源、管理、驗收和後續發展整個過程,基本上都是由國家機關和有關機構統壹進行組織實施的。其性質決定了科技項目監理區別於工程監理,根據目前采用監理制的兩個國家科技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以下簡稱農業轉化)的具體實施辦法,其主要表現為兩個特點。

 2.1 科技項目監理機構是“非獨立”第三方

 我國的工程監理機構是獨立的第三方,但項目委托方、項目承擔方、監理方這個三角形不是等邊的,項目監理方壹般是向項目委托方傾斜的,接受項目委托方的委托而進行有關工作,因此項目監理方主要代表合同甲方的利益,對合同乙方的項目實施進行監督,因此,如何權衡和處理三方的利益關系是監理過程中的壹個重要問題。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方實際上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壹個執法者的角色,按照法律、科學、標準、經驗和技術來辦事。其獨立性主要體現在監理機構實行行政隸屬關系和利益獨立於項目合同雙方之外。

 目前,科技項目監理機構的確認主要采用“推薦負責制”,即推薦項目的地方(市)科技主管單位作為監理機構,受科技部委托,協助科技部對所轄地市的科技項目進行監理。就其委托方式而言:第壹,是從屬的協助監理,主要是協助科技部對項目進行管理;第二,非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委托,因此,其監理行為仍然屬於項目的壹般性管理範疇;第三,地方科技部門在行政隸屬關系上受科技部的直接領導,而與項目承擔單位又可能存在地方科技項目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由此,目前科技項目監理機構並非是獨立的第三方角色,而是在部分職能上行使項目合同甲方的權利。

 2.2 科技項目監理工作的性質為過程管理

 如上所述,創新基金、農業轉化項目的機制和管理辦法決定了這類項目的監理行為屬於項目的過程管理。項目過程監理主要是指在項目的進行過程中,對項目進行監督可控制,其主要的作用和任務是控制項目實施過程中投入的各種資源和達到的目標,使之達到項目實施計劃的要求。就其監理工作的具體內容而言,主要包括有:監理項目階段計劃,監督階段結合的執行進度,並指導進行合理調整;監督項目的實際投入,保證投入的合理性,保證後續階段的可持續性;監督項目的實際結果,保證階段結果與階段進程計劃相同或相符;發現和查找項目實施中的困難和阻力,提出建議性措施和解決方法,避免項目的重大停頓或中止;監督克服困難的措施,保證解決困難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保證項目進程的順利進行。

 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監理方監督和控制的依據是項目計劃和目標,主要目的是要使實施工作按計劃進行並達到預期目標。壹般地說,當有問題發生時,其直接的表現就是實施結果偏離了原來的計劃和目標,而項目監理方的工作就是要及時發現這種偏離,分析原因,並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就目前實行科技項目監理制有關管理辦法中的規定,科技項目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書》中的有關約定,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監理工作內容主要是對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合同計劃進度和完成情況、經費到位和使用情況、成果轉化情況、技術水平和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及時了解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有關解決措施。其主要工作方式是通過對項目的現場檢查、上報資料的分析和整理,填報有關《監理信息調查表》和《項目監理意見表》,作為科技部評價項目執行情況、作出相應決策的主要依據。

 3 幾點建議

 首先,監理機構作為項目的獨立第三方,其角色需要重新確認,其與項目委托方和被監理方的關系尚待進壹步明確。應該以監理合同的方式賴明確委托方和監理機構的權責,以科技項目監理規範(規定)來明確監理方和被監理方的關系,使監理方能夠“公正、獨立、客觀”地開展有關監理工作,公平維護項目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科技計劃的順利完成。

 其次,項目監理方主要是以知識、標準、經驗、專業技能來具體執行監理工作的。科技項目本身是壹個系統的工程(技術),其涉及技術研發、檢驗檢測、人力資源管理、財會,甚至包括業務化運行和成果轉化等多方面工作,因而對監理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就目前科技項目監理工作的內容而言,監理工程師主要負責項目技術的執行和項目管理工作。因此,監理工程師的技術專業背景、工作經驗和管理能力將成為項目監理工作能否順利實施的關鍵因素之壹。

 第三,從對被監理方負責的角度來考慮,應在維護項目的核心技術、工藝流程等知識產權方面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行約束,以明確那些可以監理,哪些無須監理,更主要的是要對依靠監理機構的行業規範和監理人員的從業道德方面進行有效的行為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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