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行業改革和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改革、發展、產業政策、經濟和技術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受政府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制定行業規則,對本行業新辦企業申報進行前期咨詢調研,向有關部門提出決策建議;
(三)加強行業的經濟和技術信息網建設,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創辦刊物,開展信息指導與服務,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四)受國家輕工業局等委托,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開展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以及質量管理、監督工作;發行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擴大優質名牌產品的宣傳,向國內外用戶推薦優質產品和新產品;
(六)受國家輕工業局等委托,參與本行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企業資質審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和合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論證、初步審查並提出建議;為政府和用戶采購、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意見;
(八)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等管理規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調同行價格爭議,做好價格自律工作,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舉辦或組織企業參加本行業的國內外展覽會、訂貨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參與建立和培育國內的相關產品專業市場;
(十壹)組織和聯合企業、科研單位、院校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開發、創新工作;受委托組織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和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整體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參與制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則,組織行業技術培訓、專業技能培訓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組織行業職工等級考核;
(十三)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十四)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學術交流,推動技術創新;
(十五)反映會員要求,協助政府解決和處理行業在改革與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六)積極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七)承擔國家輕工業局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行業協會的權利和義務第八條 行政協會的權利
(壹)參與輕工業行業管理和開展行業自律管理的權利;
(二)依法維護自身及成員利益,向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並獲得有關政策、信息的權利;
(三)按有關規定取得合法收入、接受合法資助、贊助和捐贈的權利;
(四)按其章程和有關政府規定自主開展業務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
(五)依法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財產權和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