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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國家醫藥管理局專利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各級醫藥行業主管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專利管理工作,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各單位專利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普及專利知識,鼓勵本單位職工的發明創造積極性;研究和制定本單位的專利工作策略和實施計劃,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推進科技進步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服務。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各級醫藥行業主管部門”包括國家醫藥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醫藥管理局(或總公司、辦公室);本管理辦法所稱的醫藥企事業單位,是指各工廠、公司、各研究院所、學校等醫藥企業和事業單位。第四條 國家醫藥管理局專利管理機關設在局科技教育司內。第二章 機構和任務第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已有處室負責專利工作,確定專職人員並指定壹名領導負責專利管理工作。第六條 各級醫藥行業主管部門專利管理工作的任務是:對本部門、本地區醫藥企事業單位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調、服務和管理,加強有關的咨詢培訓工作,向上級部門反映意見和要求。第七條 單位專利管理工作的任務

1、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劃和管理制度;

2、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國內外專利保護和市場動向,研究本單位的專利發展戰略,在技術開發、技術引進、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經營決策中掌握有關的專利法律狀態,註意保護單位專利權與防止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3、負責對職工進行專利知識的普及和培訓工作;

4、辦理本單位專利申請事宜,管理本單位擁有的各項專利,並可以接受單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處理有關專利的糾紛和訴訟事務;

5、參與組織專利的實施和管理有關專利的許可貿易事務;

6、依法辦理本單位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的事務;

7、參與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第三章 專利工作者第八條 各級醫藥行業主管部門、醫藥企事業單位要積極培養本單位的專利工作者,應做到持證上崗。第九條 專利工作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熱愛專利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理工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有壹定的企業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3、受過專利法及有關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並取得企業專利工作者或專利代理人證書。第十條 專利工作者的職責:

1、宣傳普及專利法及專利知識,根據單位領導授權積極組織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負責辦理本單位的專利申請及維護專利權的各種事宜;

2、積極開展專利實施許可貿易和參與專利技術的實施工作;

3、收集、整理、掌握和研究專利信息,開展專利文獻檢索和專利戰略的研究工作,為本單位的科技進步服務;

4、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除已有公布(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第十壹條 專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1、對本單位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及產品進出口中的有關專利事宜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2、有提議並督促、檢查為本單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兌現獎金與報酬的權利;

3、在本單位專利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或晉升的主要依據之壹;

4、有優先獲得專利業務培訓、學習機會的權利。第四章 專利的管理第十二條 專利管理是科研、生產和經營的重要環節,各企事業單位應把專利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予以重視和落實。第十三條 各企事業單位對於本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凡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要在及時分析和把握國內外市場競爭形勢的基礎上,對專利申請的時機、地域和專利申請類型統籌部署,及時申請國內外專利。第十四條 各企事業單位職務發明專利申請程序:

1、由項目負責人或發明人(設計人)向本單位專利工作機構或專利工作人員及時提交專利申請報告;

2、專利申請報告書應寫明發明創造內容,申請理由,並附文獻檢索報告;

3、單位專利工作機構或專利工作人員對專利申請報告進行評審,提出初步意見報單位主管領導。

4、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後,由單位專利工作機構或單位專利工作人員負責辦理專利申請手續,或委托專利事務機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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