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演講或報道的版權所有者。
由他人撰寫、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版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所有。
著作權人可以向作者支付適當的報酬。
(二)傳記作品的著作權人。
當事人約定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特定人所有,作者或者組織者為完成作品已經付出努力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報酬。
(三)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
1.什麽是演繹作品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等產生的作品。原創作品。
2.演繹作品的版權主體
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者享有。
3.行使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條件
著作權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註意,從理論上講,此時演繹作品作者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而是壹種智力創作活動。只要求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4.第三人使用演繹作品時,必須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和演繹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支付報酬。
(1)發布演繹作品
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表演演繹作品
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進行表演,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三)錄制演繹作品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現有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5.當有兩個以上演繹作品時,每個作者獨立享有其創作的部分的著作權,下遊作品的使用必須得到上遊作品所有著作權人的同意。
6.出版商的義務
出版者依法使用他人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