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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試備考知識點【商法】知識產權法-作品人身權

壹、作品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作品人身權的特點是:除發表權外,作品人身權的保護期是無限的;著作權的人身權具有排他性,原則上不得轉讓和繼承。

(壹)發表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公開?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作品,但公眾知曉不是條件。只要作者將作品置於公眾可以知曉的狀態,發表權就已經用盡。

2.發表權是壹次性權利。作品壹旦合法公開,發表權就不復存在。

如果作品被第三人以侵權的方式公之於眾,因為著作權人沒有?使用?,妳不會認為發表權已經?用完了?,著作權人仍有發表權。

3.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假定著作權人許可他人行使其發表權。

(1)轉讓原未發表的藝術或攝影作品。

(2)同意將未發表的作品制作成電影(其他利用方式同樣適用)。

(3)轉讓未發表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

4.遺作出版權的歸屬

作者生前未明確表示不發表未發表作品的,其發表權可以在其死後50年內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由原作品所有權人行使。

(二)簽名權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

(1)決定是否簽作品。

(2)決定署名方式,如實名、筆名。

(3)決定簽名的順序;

(4)禁止未參與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簽名;

(5)禁止他人偽造簽名,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名字或筆名署名他人作品。

(3)修改的權利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觀點,會直接影響公眾對作者人格的評價,所以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

修改通常是指對內容的修改。報刊雜誌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字刪節不在修改權的控制範圍內,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內容的修改必須經過作者同意,可以針對未發表的作品,也可以針對已發表的作品。

(4)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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