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號)
《關於修改〈審評指南〉的決定》已經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6日起施行。
導演田力普
2009年4月30日
關於修訂審評指南的決定
對第四編第壹章第五節的修改
第四部分第壹章第五節修改為:
"5.回避制度和禁止就業
復審案件或者無效宣告案件的合議庭成員有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合議庭成員應當自行回避而沒有回避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任職期間,其近親屬不得擔任該案件的復審或者無效宣告代理人;辦公室負責人任職期間,其近親屬不得代理該辦公室負責審理的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贍養和扶養關系的親屬。
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辭職後三年內,以及其他人員辭職後兩年內,不得代理專利復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
當事人要求合議庭成員回避或者認為代理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理由,必要時附相關證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對當事人的書面請求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上述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