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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令

              (第十號)

《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經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局長 姜穎

                       壹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

為方便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首次提出短期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特規定如下:

申請人自其短期專利申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第壹次提出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其外觀設計註冊申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第壹次提出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上述短期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的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上述短期專利申請或者外觀設計註冊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申請人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並寫明受理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局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證明。

申請人在壹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壹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

本規定適用於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第壹次提出的短期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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