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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試備考知識點商經法知識產權法--特殊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壹、特殊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壹)講話、報告作品的著作權人

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並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者講話人享有。

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二)人物傳記作品的著作權人

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三)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

1.何為演繹作品

對原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等產生的作品。

2.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主體

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

3.演繹作品著作權的行使要求

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註意理論上認為此時演繹作品的作者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是壹種智力創造活動。只是要求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4.第三人使用演繹作品時,需經原作品著作權人和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報酬

(1)出版演繹作品

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2)表演演繹作品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3)錄制演繹作品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5.當演繹作品是二個以上時,每壹個作者都對其獨立創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權,使用下遊作品時,須經所有上遊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

6.出版者的義務

出版者依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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