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著作權侵權行為責任
(壹)民事責任
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舉證責任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賠償額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訴訟時效
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註意值得註意的是,前述知識產權訴訟時效的制定依據是《民法通則》,我國已經生效實施的《民法總則》已將普通訴訟時效規定為3年,有關知識產權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應當依照《民法總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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