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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的受理專利申請的程序

(壹)受理面交的專利申請

1.確定申請類型。依據申請人提交的專利請求書,確定專利申請類型。

2.受理審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受理條件的,則申請文件進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其申請文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受理的依據。申請人不能當時消除文件缺陷的,專利申請文件不予受理,將文件退還申請人,不出具受理通知書且不在申請文件上做任何標記;應申請人的要求可以出具不受理通知書,此時的申請文件不再退回申請人,文件應當按照不受理程序進行處理。

3.確定收到日。在請求書左上方加蓋代辦處的收文章,註明文件收到日。

4.確定申請日。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確定申請日。此時遞交日即為申請日,應當在請求書上加蓋申請日期章。

5.確定申請號。根據專利申請的類別,按順序給出申請號。兩份請求書上分別使用號碼型貼條和條碼型貼條。

6.審批費用減緩請求。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以及審查指南的規定,對費用減緩請求進行審查,並在專利請求書相應的欄目內蓋章,註明審查結果。審查內容為:

(1)費用減緩請求書的形式審查。審查所註明的發明名稱、申請人是否與專利請求書壹致,簽章欄是否有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發明名稱不壹致或費用減緩請求書未簽字、未蓋章的,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準。

(2)費用減緩理由及證明的審查。申請人陳述的減緩理由應當符合費用減緩辦法的規定。未提交證明、未陳述減緩理由或所提交的證明、陳述的減緩理由不符合費用減緩條件的,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準。

7.核實文件。根據請求書第2頁的文件清單欄核實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份數、頁數。發現不相符情形的,如申請人漏填、錯填項目,或者文件清單中所列文件實際未提交等,應當交給申請人確認,並由申請人處理。核實無誤的,在專利局審核欄內蓋“核實”章。

8.核實發明名稱。請求書首頁的發明名稱應當與請求書第2頁、說明書中的名稱壹致,發現不壹致時,應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未修改的應當在專利局審核欄內註明該情況。

9.整理文件。

申請文件分為壹式兩份。其中只提交壹份的文件集中放在壹套文件內,如:費用減緩請求書、專利代理委托書等,稱為主文檔文件,也稱第壹套文件,第壹套文件應當選取最清晰的壹份文件。另壹套文件稱為第二套文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彩色圖片或照片應當存入主文檔文件。

文件排序。兩套文件都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排序。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專利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其他文件。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請求書、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排列順序:費用減緩請求書、費用減緩請求證明、非職務發明證明、提前公開聲明、實質審查請求書、實質審查參考資料、專利代理委托書等。

10.采集受理數據。受理人員按照受理數據采集規則的規定進行數據準備,錄入人員按照受理數據采集規則的規定,采集請求書中所有數據,並進行屏幕校對。屏幕校對無誤後進入數據校對程序。

11.校對數據。校對人員依據請求書對采集的內容逐項校對,錯誤的數據應當及時修改。校對無誤後,準備打印通知書。

12.發出受理通知書。打印受理通知書、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或繳納申請費通知書各壹式兩份、數據校對單壹份。壹套通知書(含受理通知書、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或繳納申請費通知書各壹頁)交申請人,另壹套通知書及校對單放入主文檔文件。各通知書上的審查員姓名不得使用代碼。

13.包裝文件。將剩余的申請號貼條和主文檔文件放在壹起,同壹申請號的兩套申請文件裝在壹個文件袋內,等待登記後寄交專利局受理處。

(二)受理寄交的專利申請

1.確定申請類型。依據申請人提交的專利請求書,確定專利申請類型。

2.受理審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審查專利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符合受理條件的,則申請文件進入受理程序。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按照不受理程序進行處理。

3.確定收到日。請求書上加蓋代辦處的收文章,註明收到日。

4.確定申請日。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確定申請日,加蓋申請日期章並登記掛號號碼。郵戳日不清晰,無法辨認的,以代辦處收到日為申請日,在請求書右上角記載“郵戳不請”並將信封歸入申請文檔。專利代辦處實際收到文件日超過寄交郵戳日15日的,應將信封歸入申請文檔。

5.確定申請號。根據專利申請類別,按順序給出申請號,兩份請求書上分別使用號碼型貼條和條碼型貼條。

6.審批費用減緩請求。參照三、(壹)6執行。

7.核實文件。根據請求書第2頁的文件清單欄核實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份數、頁數。發現不相符情形的,如申請人漏填、錯填項目,應予以更正,更正時要使用修改符號以保留原始記錄,文件清單中所列文件實際未提交的,應在相應位置蓋“缺此項”章。核實無誤後在專利局審批欄蓋“核實”章。

8.核實發明名稱。請求書首頁的發明名稱應當與請求書第2頁、說明書中的名稱壹致,二者不同時應在請求書專利局審批欄內註明“請求書與……的發明名稱不壹致”。

9.整理文件。參照三、(壹)9執行。

10.采集受理數據。參照三、(壹)10執行。

11.校對數據。參照三、(壹)11執行。

12.發出受理通知書。打印受理通知書、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或繳納申請費通知書壹式兩份,數據校對單壹份。壹套通知書使用掛號信寄交申請人,另壹套通知書及校對單放入主文檔文件。各通知書上的審查員姓名不得使用代碼。寄出的通知書應當由代辦處進行發文登記,以備申請人查詢。

13.包裝文件。參照三、(壹)13執行並收存信封。申請人寄交的信封應當按照時間順序整理收存,以備日後查詢。保存期為壹年。

(三)專利申請不受理程序

代辦處按照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作不受理處理。

應當記錄收文信息,並在文件首頁加蓋收文日章。然後將不受理的理由註明在原始信封的封面上,將全部原始申請文件連同信封壹同寄交至專利局受理處。同時做好寄交發文記錄,以備查詢。

(四)申請文件的寄交與數據的傳輸

1.打印清單。將應寄交的專利申請文件放在壹起(不可與其他文件混裝),打印“寄交文件清單”壹式二份,代辦處存壹份,另壹份隨申請文件寄送專利局受理處。文件清單中的數量應與實際寄交文件相符。

2.每日寄交專利申請文件。向專利局受理處寄交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每個工作日壹批,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方式)。第壹天受理的專利申請文件應在第二天寄出。每批專利申請文件應與傳輸的專利申請數據數量壹致,排列順序壹致,以便校核。

3.受理的專利申請原則上應在當天完成數據采集、校對工作。經過整理,校對完畢的專利申請數據應於第二天向專利局受理處傳輸。傳輸數據的時間應為每個工作日的8∶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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