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預算壹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批。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經依托單位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審批。
1、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做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整的;
2、同壹項目課題之間資金需要調整的。
項目直接費用預算確需調整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整:
1、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依托單位審批。
3、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預算壹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依托單位審批後,用於項目其他方面支出。
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
擴展資料: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依托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費支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9、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後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勞務費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
10、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其他支出: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直接費用應當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壹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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