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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可以在服務期滿前辭職嗎?

法律分析:是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有兩種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即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為3日)。但是,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需要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經過批準。而且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所以辭職原因建議妳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比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社會保險等。因上述原因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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