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產品或技術的引進往往伴隨著專利技術的引進,從而大大增加了產品或技術的價值。但是,在國際技術貿易中,人們壹不小心就會上當受騙。因此,在介紹時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1)找出專利技術的所有者。
因為技術轉讓是頻繁而復雜的,技術轉讓方不壹定是技術所有者。如果在介紹時不知道專利權人是誰,可能會侵犯專利權人的利益,招致損失。比如中國某手表廠從瑞士進口電子表技術,但瑞士電子表的齒電機是日本精工技術專利,瑞士與中國這家手表廠簽約時沒有說明。引進後,這種電子表在國內批量生產並出口。產品壹進入國際市場,日本精工就抗議中國的這家手表廠侵犯了他們的專利權。經核實,手表廠在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時,要給精工壹筆專利費。如果這家手表廠在引進談判之前就找到了各種專利技術的擁有者,就可以避免這樣的損失。
(2)查明專利技術是否仍在保護期和專利申請時間。
專利技術在壹定期限內受法律保護,而且只在有效期內受法律保護。期滿,專利失去法律保護效力,或者專利技術雖仍在法律保護期內,但因專利權人未繳納年費等原因而失去專利權的。失去法律保護的專利技術成為公共技術,轉讓時只能作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因此,在引進時需要弄清楚涉案專利技術是否仍受法律保護。如果還是受保護的,就要根據其專利申請時間來計算離專利保護期還有多長時間。如果接近到期日,其價格應該低於已經授權不久的專利技術。
(3)找出專利的保護領域。
根據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制度,專利技術不僅可以在國內申請和獲得專利,也可以在其他國家申請和獲得專利,享受該國法律給予的同等待遇和保護。需要註意的是,專利技術在申請和獲得專利的國家是受法律保護的,否則在這個國家是不受保護的。因此,在進口專利技術時,還應了解該專利技術在中國是否享有專利權。在國內不受專利保護的,只能以非專利技術的價格轉讓。
(4)找出專利授權。
因為專利審批部門要嚴格審查每壹項專利申請,尤其是發明專利申請,很多因為缺乏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沒有被批準為專利;還有壹些專利申請在審查過程中因各種原因被撤回或駁回。這些技術雖然已經應用,但沒有申請專利,所以不能算作專利技術,不受法律保護。在引進技術時,壹定要搞清楚所涉及的技術是否取得了專利權,防止國外公司被魚目混珠所忽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其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五)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承擔或者支付所得的個人住所地確定;
第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企業提供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受讓人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