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有關科技成果的轉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九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有關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十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應用類科技項目和其他相關科技項目,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科研組織管理方式,在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和編制項目指南時應當聽取相關行業、企業的意
見;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並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壹條 國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公布有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對不予公布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科技項目承擔者。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並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國家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相關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