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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什麽納入科技成果轉化?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科學技術成果,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中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在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執行任務,或者主要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對科技成果進行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

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應當有利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維護國家安全。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尊重市場規律,充分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享有權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多元化。

第五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政府采購和軍民融合等政策的協調,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更加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

第六條國家鼓勵科學技術成果在中國首先實施。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其科技成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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