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事業單位以現金、實物和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
2.國有企業利用國有資本和經營借款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準作為增資部分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留給企業;
3、以國有企事業單位名義,用境內外借入資金全部投資或由其他單位全部借入的國有企業積累的凈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