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資產、產權及產權界定等的概念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產權是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不包括債權。
產權界定是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範圍及管理權限的壹種法律行為。
二、產權界定的原則
我國的產權界定遵循的是“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在界定過程中,既要保障國有資產所有者及經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要保證其他財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產權界定標準
(壹)、國有企業產權界定標準:
以下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和國有法人資本金;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後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部分以及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
3、以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
5、實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兩則")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實行"兩則"後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有企業的財產,但以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除外。
(二)、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標準
以下資產確定為國有資產:
1、國家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包括幾個全民單位合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註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包括開辦資金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以下簡稱“全民單位”)完全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並投入的,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上述國有企業產權界定標準確定。但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屬於無償資助的除外;
2、國家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中的投資以及按照投資分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的資本金及其權益;
3、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於國家稅收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集體企業依據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減免稅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上述增值部分由於歷史原因無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產權;
4、集體企業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由國家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後形成的債權,集體企業無力償還的,經雙方協商,可轉為投資的資產。
四、產權界定的主管機關
產權界定的主管機關為區縣壹級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五、產權界定的緣由
占有國有資產、集體資產,未辦理產權登記的單位,凡產權不清晰或有爭議的,發生下列情形時,應進行產權界定:
1、 與外方合資、合作經營的;
2、 設立或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3、 股份合作制改造或與其他企業聯營的;
4、 發生兼並、拍賣等產權變動的;
5、 創辦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的。
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相關操作程序(二)
——產權界定程序
林建華 謝慶國
壹、產權界定程序
1、 申請需進行產權界定的單位向主管機關提交產權界定立項申請,並附上主管部門關於合資、合作、改制、產權變動等批準文件,單位執照(法人證書)復印件。
2、 查證主管機關受理後,申請單位憑主管機關批復的《產權界定查證立項申請表》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產權界定查證,並出具“產權界定查證報告書”及“產權界定查證報告書說明”。
查證報告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1) 申請單位開辦時註冊資金或開辦經費的來源;
(2) 申請單位發展過程中國家和其他單位投入資產情況;
(3) 申請單位發展過程中借款未還情況;
(4) 申請單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設備的情況;
(5) 申請單位歷年來享受的減免稅和財政返還的情況。
查證報告必須附以下文件、資料:
(1) 產權界定當月資產負債表;
(2) 開辦時的驗資報告或有關證明文件;
(3) 享受減免稅通知書或財政返回的憑證;
(4) 借款往來的帳戶處理;
(5) 房屋、土地使用權證;
(6) 國家或其他單位投資憑證;
(7) 企業如有內部股份,須備有職工個人股出資花名冊及股權卡;
(8) 其他相關憑證。
3、 確認申請單位根據查證機構出具的查證報告書及說明填寫《產權界定申請表》,經各投資主體認定,報主管部門審核後持《申請表》到產權界定主管機關辦理確認手續,辦理確認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1)《產權界定查證報告書》及《產權界定查證報告書說明》;
(2)產權界定查證必須附的文件、資料。
4、 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經確認後,主管機關發給產權界定確認書。產權登記機關依確認書予以辦理產權登記,發給產權證。
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的相關操作程序(三)
——產權界定後的資產評估程序
林建華 謝慶國
壹、產權權屬確定後的資產評估程序
(壹)評估立項、確認範圍
凡占有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的單位因下列經濟行為將發生產權變動或資產性質變化時,應當向國有資產、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下稱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驗證確認:
1、 資產和產權出售、拍賣或者轉讓和抵押;
2、 企業整體資產租賃;
3、 企業部分資產租賃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或非國有企業;
4、 企業被兼並、企業歇業清算或破產清算;
5、 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與其他經濟組織聯營;
6、 與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同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7、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8、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資產評估的其他情況。
(二)評估立項程序
1、申請。申請資產評估立項的單位應填寫資產評估立項申請表,經上級主管部門或投資主體初審同意後,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申請時同時提交下列附件:
(1) 資產評估立項登記、確認申請表(壹式五份);
(2) 評估基準日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 產權登記證(登記表或年檢表);
(4) 有房屋、土地評估的,需房地產權證;
(5) 涉及公司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需有關董事會決議;
(6) 資產評估特定經濟行為的有關批準文件:壹般經濟行為需有主管部門審批意見;企業破產需法院民事裁定書;股份合作制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
2、登記。資產管理部門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當即進行審核。若申請表填寫無誤,提交資料完整,評估基準日、評估範圍的選定符合有關規定,當場予以登記立項。
(三)評估確認程序
1、申請。被準予立項的單位應委托有評估資格的機構在規定時間內按立項要求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經上級主管部門或投資主體初審同意後,由其或委托評估機構代為向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評估結果確認的申報手續。
申請資產評估確認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 資產評估確認申請表(壹式五份);
(2) 資產評估報告書;
(3) 有關部門的初審意見。
2、受理。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確認申請表,當即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將受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評估結果驗證確認條件:
(1) 已辦理資產評估立項;
(2) 評估機構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資產評估資格,資產評估委托符合《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
(3) 評估人員符合規定要求。被評估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等),均由評估機構在冊人員具體負責進行評估;
(4) 評估目的明確,評估範圍正確;
(5) 資產、負債的清查核實工作全面、仔細、準確;
(6) 評估過程、步驟符合規定要求;
(7) 評估依據充分、合理,包括引用法律、法規、政策準確適當,選用資料、數據、參數真實、可靠和適用;
(8) 評估基準日選擇適宜;
(9) 各項資產選用評估方法合理、適宜,計算準確,價值影響因素考慮周全;
(10)評估結果客觀、公正、合理,適用條件明確、適宜;
(11)資產評估說明全面、充分;
(12)資評估報告書內容完整、正確,附件資料齊全;
(13)資產評估報告書中至少要有兩名具有評估資格的人員蓋章、簽字;
(14)資產評估報告書中要有資產評估委托方、資產評估機構和資產評估師承諾函。
3、驗證確認。管理部門自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驗證。若審核無誤,即下達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是資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載有驗證確認結論的法定文書,委托單位可以按通知書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為底價或作價的依據,進行有關經濟活動。
資產占用單位或資產評估機構對區資產管理部門作出的審核決定或驗證決定有異議,可自收到該確認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在實踐中,每個企業均存在不同的情況,相應的,實際操作程序也會不同。需要根據這些企業的各自特點,判斷並采取不同的程序和解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