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收購民企股份政策?
壹般而言,如果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壹級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資委),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如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如果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二級以下國有企業(即股東為國有企業),其對外投資的計劃壹般須經過其上級公司的核準。科創公司的出資人是市工業區管理服務中心,那麽收購方案(計劃)需要報市工業區管理服務中心審批。
32號令全文解讀?
國資委32令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為了更好的理解和認識國資委32號令,以下內容是對國資委32號令進行了權威解讀。
國資委32號令權威解讀,具體內容是從5個方面來闡述的。
壹、定義
1、國有企業:
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2、國有控股企業:
(1)第1條所列國有企業及此類國有企業的出資單位單獨或***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壹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2)第1條所列國有企業(不含該類國有企業的出資單位)、第2(1)條所列國有控股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3、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第1條所列國有企業(含國有企業的出資單位)、第2條所列兩種類型的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標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壹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註:在持股不滿50%的情況下,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方為國有實際控制企業:(1)第壹大股東、(2)依據章程、股東協議、董事會決議等公司決策類文件確認可以實際支配的企業。
二、以上企業的下列行為屬於本辦法管理範疇
1、產權轉讓:第壹條中3類企業對外所有的投資產權(無論境內外,無論是否控股)的轉讓均需要符合本規定。
2、增資:第壹條中3類企業自身的增資行為需要符合本規定,第壹條中3類企業對外投資的企業增資是否需要按照本規定執行,需看此對外投資的企業是否符合第壹條中3類的情況。
3、資產轉讓:第壹條中3類企業轉讓自身持有的資產(指企業壹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無論資產的地域、形式均需按本規定執行。
三、產權轉讓
1、審批機關
(1)各級國資委負責審批其出資企業,其中轉讓後國家不再控股的,報同級政府審批(第七條);
(2)國資委出資企業制定下級子企業的審批管理規定,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由股東報股東所在同級國資委審批(第八條)
註:下級國企的產權轉讓,是否需要報到國資委,看其上級單位制定的審批管理規定,並非壹定要報到國資委審批。
(3)轉讓方多家國企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壹家報批,持股比例相同的,股東間協商確定(第九條)。
2、重要程序及事項
(1)可行性研究及論證,必須按照“企業發展戰略”角度論證(第十條)。
(2)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第十條)。
(3)債權債務處置事項,按相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4)審計,對標的企業最近進行審計,而不能僅對參股部分股權進行審計取得標的企業最近壹期年度審計報告(第十壹條)。
(5)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轉讓基礎價格(第十二條)。
(6)產權市場掛牌交易,正式披露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不涉及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可選擇是否進行預披露,涉及標的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轉讓方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必須進行預披露,預披露期不少於20個工作日(第十三條)。
(7)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原則上不得設置。確需設置的,不得設置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並在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第十四條)。
註:國資委非必須給予回復,企業應根據時限自行判斷。
(8)首次正式披露的交易底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第十七條),披露期(公示期)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進行信息披露(第十八條)。降低底價或變更受讓條件後重新披露,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第十八條)。
註:刪除了2次交易後才能降價的規定,降價低於評估結果的10%之內的,不需要重新報批。
(9)首次正式披露起12個月內未征集到受讓方,重新審計、評估、披露(第十九條)。
(10)競價方式: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十條)。
(11)涉上市公司的,同時滿足上市公司的轉讓規定;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涉境外投資者的,同時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有關規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
(12)付款時限:原則上合同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付清,例外的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合同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不低於總價款的30%;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第二十八條)。
註:壹次性付款是常態,分期是例外,分期的同時需支付利息並提供擔保。
(13)交易憑證出具:付款後出具(第三十條)。
註:改變了原來可以選擇出具交易憑證時間的規定。
3、可非公開轉讓情形(第三十壹條)
(1)涉及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同壹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註:涉及非公開轉讓報批的需要提供法律意見書。
4、采用非公開轉讓的情況下,可不經評估,直接用最近壹期審計報告確定轉讓價格的情形(第三十二條)
(1)同壹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2)同壹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
四、增資
1、審批機關
(1)各級國資委負責審批其出資企業,其中增資後國家不再控股的,報同級政府審批(第三十四條)。
(2)國資委出資企業決定子企業的增資,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增資,由股東報股東所在同級國資委審批(第三十五條)。
註:下級國企的產權轉讓,除特殊情況外,直接股東批準即可,不需要報到國資委。
(3)增資方股東為多家國企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壹家履行批準程序,持股比例相同的,股東間協商確定(第三十五條)。
2、重要程序及事項
(1)可行性研究(證明符合發展戰略),制定增資方案,明確募集資金金額、用途、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第三十七條)。
(2)審計、評估,以下情況可依據最近壹期審計報告確定增資額及股比(第三十八條):
a.增資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
b.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增資的;
c.國有控股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對其獨資子企業增資的;
d.增資企業和投資方均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企業的。
(3)增資企業應在產權交易機構對外公開征集投資者,掛牌期限不少於40個工作日(第三十九條)。
(4)征集到多個投資方,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投資者。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以資產評估結果為基礎,結合意向投資方的條件和報價等因素審議選定投資方(第四十二條)。
註:決策權在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此處操作較為靈活,並非純粹價高者得。
(5)投資者非貨幣方式增資,應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第四十三條)。
(6)增資協議簽訂並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交易憑證(第四十四條)。
註:與產權轉讓不同,並非必須壹次性繳納增資款,增資款到位時間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且交易憑證未必出在付款之後,可由轉讓方確定交易憑證的出具時間。
3、可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情形(經同級國資機構批準,第四十五條)
(1)因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需要,由特定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參與增資;
(2)因國家出資企業與特定投資方建立戰略合作夥伴或利益***同體需要,由該投資方參與國家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增資。
註:報批非公開方式協議增資時需要提供法律意見書。
4、可以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情形(經國企股東審議決策即可,第四十六條)
(1)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
(2)企業債權轉為股權;
(3)企業原股東增資。
註:報批非公開方式協議增資時需要提供法律意見書。
五、資產轉讓
1、審批機關
(1)企業內部決策後進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第四十八條)
(2)對於應當進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標的種類、限額及決策程序、工作流程等由國家出資企業自行規定,並報同級國資部門備案。(第四十九條)
2、重要程序及事項
(1)公告期(第五十條):
a.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
b.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2)工作流程:參照《辦法》關於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第五十條)。
(3)除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外,不得對受讓方設置條件(第五十壹條)。
(4)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壹次性付清(第五十二條)。
央企控股私企需要走什麽程序?
國企控股私企的要走的程序是:
1、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外的,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2、經國資管理部門核準或者備案按照企業入股程序入股。
3,按照章程,企業內部程序董事會和法律合規審核,按出資人報上級企業或國資委,如果是非主業投資需要出資人核準,同意後,最好能進場交易,如果不進場,也要對民企進行評估。
國企員工持股指導規則?
壹、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壹)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和企業職工投資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壹是區別對待,分類指導。進壹步規範企業管理層持股、投資行為,妥善解決職工持股、投資存在的問題。二是規範操作,強化管理。引入職工持股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的各項規定;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防止通過不當行為向職工持股、投資的企業轉移國有企業利益。三是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增強企業活力。職工持股要有利於深化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切實轉變經營機制;落實好職工參與改制的民主權利,尊重和維護職工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規範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職工持股行為
(三)積極推進各類企業股份制改革。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鼓勵職工自願投資入股,制訂改制方案,要從企業實際出發,綜合考慮職工安置、機制轉換、資金引入等因素。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輔業企業的職工持有改制企業股權,但國有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持有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要著眼於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滿足企業發展資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企業競爭力,擇優選取投資者,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國有大型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改制,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對企業中長期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幹,經批準可以探索通過多種方式取得企業股權,符合條件的也可獲得企業利潤獎勵,並在本企業改制時轉為股權;但其子企業(指全資、控股子企業,下同)改制應服從集團公司重組上市的要求。
(四)嚴格控制職工持股企業範圍。職工入股原則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壹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國有企業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後1年內應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業增加投資。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業股權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依法規範職工持股形式。國有企業改制,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引入職工持股,也可探索職工持股的其他規範形式。職工投資持股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風險自擔的原則,依法享有投資者權益。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的投資活動。
(六)明確職工股份轉讓要求。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批準企業改制單位應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轉等重要事項予以明確,並在改制企業公司章程中作出規定。
(七)規範入股資金來源。國有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標的物為職工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借款或幫助融資。對於歷史上使用工效掛鉤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結余以全體職工名義投資形成的集體股權現象應予以規範。
三、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投資關聯企業的行為
(八)關聯企業指與本國有企業有關聯關系或業務關聯且無國有股份的企業。嚴格限制職工投資關聯關系企業;禁止職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與本企業有其他業務關聯的企業;禁止職工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
國有企業中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自本意見印發後1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或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投資企業增加投資。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後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
四、規範國有企業與職工持股、投資企業的關系
(九)國有企業剝離出部分業務、資產改制設立新公司需引入職工持股的,該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新公司從該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壹。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設立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加強國有企業內部管理。國有企業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取招投標方式擇優選取業務往來單位,不得定向采購或接受職工投資企業的產品或服務,產品、服務交易應當價格公允。國有企業向職工投資企業提供資金、設備、技術等資產和勞務、銷售渠道、客戶資源等,應參考資產評估價或公允價確定有償使用費或租賃費,不得無償提供。不得向職工投資企業提供屬於本企業的商業機會。
國有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與職工投資企業構成關聯交易的種類、定價、數量、資金總額等情況。
(十壹)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在職工或其他非國有投資者投資的非國有企業兼職;已經兼職的,自本意見印發後6個月內辭去所兼任職務。
五、加強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管理和監督
(十二)嚴格執行企業改制審批制度。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職工持股,必須履行批準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由集團公司批準的引入職工持股的企業改制,完成改制後須由集團公司將改制的相關文件資料報送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十三)國有企業是規範職工持股、投資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各項要求,加強領導,認真組織,規範企業改制,強化內部管理,做好職工思想工作。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管理,對本意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違反本意見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糾正,並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資辦是什麽單位?
國資辦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的簡稱
國資辦,全稱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要研究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和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協助處理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國資辦
外文名
State-ownedAssets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fice
所屬組織
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