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知識產權、版權、海關、公安、體育、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大冬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大冬會知識產權是指與大冬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創作成果等專有權利。
大冬會知識產權人和相關權利人是指國際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以下簡稱國際大體聯)、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大體協)、大冬會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和經合法授權的被許可人。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與大冬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智力創作成果是指:
(壹)國際大體聯會徽,國際大體聯及其簡稱,國際大體聯會歌,國際大體聯項目命名,國際大體聯項目徽章等名稱、圖形或者其組合;
(二)中國大體協的徽記和名稱;
(三)哈爾濱申辦、承辦大冬會期間,大冬會申辦委員會、組委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開發的徽記、吉祥物、名稱、標識(含“哈爾濱2009”)、會歌、會旗、口號、獎牌、創作作品;
(四)其他與大冬會有關的知識產權客體。第六條 大冬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世界大學生體育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可侵犯,依法保護的原則。第七條 對大冬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當維護大冬會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嚴肅性,確保其形象完整、準確,不得改動。
使用本規定第五條(壹)、(三)、(四)項大冬會知識產權的,應當經組委會或者國際大體聯授權的機構批準、授權後方可使用;使用本規定第五條(二)項大冬會知識產權的,應當經中國大體協批準、授權後方可使用。
未經大冬會知識產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因商業目的使用大冬會知識產權。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商業目的,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大冬會知識產權:
(壹)將大冬會知識產權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大冬會知識產權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大冬會知識產權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四)銷售、進口、出口含有大冬會知識產權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銷售與大冬會知識產權有關的商品;
(六)可能使人誤認為行為人與大冬會知識產權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使用大冬會知識產權的其他行為。第九條 將大冬會知識產權用於非商業目的時,必須明顯區別於商業行為,不得為企業或者經營者提供商業機會或者廣告宣傳。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國際大體聯、中國大體協、組委會的名義,從事募捐、征集贊助、制作發布廣告、組織宣傳等活動。第十壹條 禁止下列侵犯大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壹)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因商業目的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三)未經授權,利用、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四)未經授權,在登記註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而為其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第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活動中不得侵犯大冬會知識產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活動中應當加強審核,嚴格查驗證明文件。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侵犯大冬會知識產權的行為均可以向工商、知識產權、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工商、知識產權、版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權及時進行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