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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提高公眾服務水平,創造整潔、優美、優質的城市環境和安全、有序的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依法對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公共空間、河道、地下管廊、城市公共設施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活動。第四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服務優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社會監督、依法管理的原則。第五條城市管理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實行屬地管理,建立以縣(區)人民政府為主體、鄉(鎮)人民政府為依托、部門聯動、綜合執法的城市管理體制。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公共設施維護和城市管理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管理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和村(居)民進行城市管理法治宣傳教育。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的運營服務機制,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管理,推進城市公共服務社會化、市場化。第九條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城市管理平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第十條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城市管理職責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目標,實施監督管理,考核縣(區)城市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具體管理內容和執法事項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已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不再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應當依法繼續履行。第十二條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城市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城市管理責任;

(二)組織轄區內的城市管理專項活動;

(三)負責轄區內城市管理的監督和考核。第十三條實行垂直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十四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有線網絡等產權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合同在各自的經營範圍內提供公共服務,承擔自身設施設備的維護、養護和使用安全責任,配合城市管理。第十五條市場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服務區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和服務。在市場內。第三章城市管理規範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各項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七條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衛、綠化、停車場、市場、電子監控、公交港灣、臨時出租汽車站、市民健身等公共服務設施。

配套建立環衛人員休息場所和殘疾人出行無障礙設施。

公共廁所、停車場、市場、公交港口、臨時出租車停靠站等。不得擅自停用或挪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和施劃停車泊位。第十八條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並由市政設施運營管理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第十九條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在建(構)築物上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外墻表面開設新的門窗,改變原有門窗的設置位置,破窗開門,改變交通狀況;

(二)在樓道、走廊、陽臺、屋頂等建築部位;

(三)在建(構)築物內外挖掘、挖掘、鉆探底層地面;

(四)遮擋建(構)築物公共區域的;

(五)改變主要街道或者中心城區街道的立面,影響市容和景觀的;

(六)工程竣工後的增建和改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建(構)築物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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