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獲的物品有五種處理方式:?
1、公開拍賣。
對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特殊規定的罰沒貨物和物品,海關都實行公開拍賣,這是海關處理罰沒物資的主要方式。
2、定向轉賣。
主要是國家規定的專賣商品,如走私成品油、走私香煙、走私光盤生產線等。
3、移交主管部門處理。
主要是對查獲的文物、毒品等統壹移交給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4、轉交給中國紅十字會。主要是對查獲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拆除商標後轉交給中國紅十字會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5、銷毀處理。主要對查獲的洋垃圾、廢舊汽車、盜版光盤、淫穢物品、非法宣傳品等,進行無害化銷毀處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第六條?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壹) 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 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
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
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範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