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拍賣: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的,海關將對沒收的貨物、物品進行公開拍賣。
2.定向轉售:主要是國家規定的壟斷商品,如走私成品油、走私香煙等。
3.移交主管部門處理:主要是將查獲的文物、毒品移交行政部門處理。
4.移交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主要是將扣押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在去除商標後,移交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5.銷毀並處理掉。主要是對查獲的洋垃圾進行無害化銷毀。
海關擁有的權力:
1,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進出境貨物、物品;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予以拘留。
2.檢查出入境人員的證件;訊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3.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及其他資料;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4.在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沿海地區,檢查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屍體。
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級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
對走私嫌疑人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海關附近沿海地區的範圍由海關總署、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5.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級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和匯款情況。
6.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反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邊境地區連續追捕,帶回處理。
7.海關為了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走私運輸工具和罰款,海關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由法院或者海關決定沒收的走私貨物、物品和走私運輸工具,由海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處理,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