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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處理走私案件的程序是怎樣的?

走私在刑法中是壹種犯罪。如發現嫌疑人非法攜帶大量國家禁止或限制攜帶的物品,將予以查處。禁止走私也是為了確定國內經濟市場。那麽走私後海關處理走私案件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我給大家帶來相關內容。

走私處理程序

(1)基本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立案、偵查、破案、終結偵查。

1,受理案件

海關緝私部門受理公民舉報的走私案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煙草專賣等其他海關部門和地方行政執法機關。查獲並移交走私案件和走私嫌疑人。

海關緝私部門受理案件後,應當立即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2.立案

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應予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對投訴人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投訴人。

(2)調查手段

1,訊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訊問同案犯罪嫌疑人應當個別進行。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並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和無罪陳述。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獲取口供。

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辯解和反證進行認真核對,依法處理。

2.問證人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證人出示海關緝私部門的證件或者調查人員的工作證件。詢問證人時,應當個別進行。

詢問證人時,應當依法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3、勘驗和檢查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運用各種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體檢應由女性調查人員或醫生進行。

為查明案情,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然而,所有危險、侮辱性或不道德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4.搜索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

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在場。搜查應當制作筆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調查人員進行。

在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5.扣押物證和書證

海關緝私部門對偵查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文件(包括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但是,與本案無關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不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海關緝私部門可以強行扣押。

執法扣押物品、文件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持有相關法律文書或者調查人員工作證。

對扣押的物品、文件,海關緝私部門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清點清楚,並制作統壹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壹式三份,註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性和來源。經有關人員按規定簽字或蓋章後,將其中壹份交給持有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使用、交換、損毀或者處理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物歸原主。

對易腐等不易保存的物品,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結束後依法處理。

6.查詢、存款凍結和匯款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單位在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的與犯罪有關的存款和匯款。

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發現被凍結的存款、匯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凍,並通知被凍結的存款、匯款的所有人。

7.識別

海關緝私部門為了查明案情和解決案件中的壹些特殊問題,應當依法指派或者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鑒定。

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將作為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並提出申請的,經海關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8.識別

為查明案情,海關緝私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法允許犯罪嫌疑人、證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鑒定應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鑒定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識別的過程和結果應形成識別記錄。

對犯罪嫌疑人的鑒定,在鑒定人不願意公開的情況下,可以在不暴露鑒定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9.受通緝的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發布通緝令,緝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將其緝捕歸案。也可以發布懸賞通告。

逮捕被通緝人的海關緝私部門可以持通緝令予以拘留。

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在邊境口岸采取邊境管控措施。

(三)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海關緝私部門有權采取下列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傳票

根據案件情況,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傳喚需要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強制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拘留證》。在傳喚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綁定的警械。

羈押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羈押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擔保方式包括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不得責令同壹犯罪嫌疑人同時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擔保人違反規定的,海關緝私部門可以對擔保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擔保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對擔保人的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緝私部門申請復核。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對沒收決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緝私部門申請復議。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將保證金全額返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監控住所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進行監控。

監視居住的場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海關緝私部門所在市、縣的法定住所,也可以是海關緝私部門根據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在所在市、縣指定的居住場所。海關緝私部門不得設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變相關押犯罪嫌疑人。海關緝私部門的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拘留室等工作場所不得執行監視居住。

在監視居住期間,海關緝私部門可以暫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船)駕駛證。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海關緝私部門應當依法申請批準逮捕。

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4.拘留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

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扣留後20小時內對被扣留人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立即釋放。

扣留後,海關緝私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制作扣留通知書,送達被扣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按照規定可以不發通知書的除外。

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被拘留者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在三十日內無法查清並提請批準逮捕的,經海關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拘留期限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5.逮捕

根據法律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進行逮捕時,必須向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被捕者必須在被捕後24小時內接受審訊。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緝私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立即釋放。

海關緝私部門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但按照規定可以不發通知書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

(4)繼續提問。

海關緝私部門可以依法對涉嫌犯罪的人員進行現場訊問、檢查和繼續訊問。對犯罪嫌疑人確需繼續訊問的,可帶至就近的緝私局或緝私分局公安機關派出所進壹步訊問。繼續訊問的期限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派出所時起壹般不超過12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涉嫌違法犯罪的人被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填寫《繼續訊問通知書》,並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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