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中,並非所有案件都需要辦理稅務會計手續。稅務會計往往涉及到兩個重要指標的計算:壹是以偷稅或漏稅金額作為海關行政處罰的基準;它是作為海關處罰基準的“貨物價值”計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涉及偷稅、漏稅或者以貨物價值作為行政處罰基準的案件才需要審計。
海關行政處罰中所謂的計稅核定,是指對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貨物、物品的偷稅或者漏稅情況進行計算核定,以及為計算違法貨物、物品的價值而代海關征收的關稅、稅款的計算。所以,壹般來說,稅務會計可以分為三種:走私偷稅、違規偷稅、計算違法貨物物品價格的稅務會計。
為統壹全國海關稅收會計工作,加強海關稅收會計工作,保證會計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海關總署於2002年6月以海關總署令(海關總署令第97號)的形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嫌走私貨物、物品偷稅漏稅會計處理暫行辦法》。雖然《辦法》只對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進行了計稅和核定,但實際上所有涉及計稅和核定的海關刑事、行政處罰案件,基本都是按照這個《辦法》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