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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收費規定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國務院財政和物價部門批準,海關總署向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以下簡稱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收取備案費。

備案費收費標準為每件備案人民幣1000元。本條所稱“每件”系指申請人遞交並經海關總署認可的每份申請。二、申請人提交備案申請後,海關總署經審查,決定準予備案的,即發出繳款通知,申請人應根據海關總署發出的書面通知,通過銀行將備案費轉入海關總署的指定帳號,並將銀行轉帳單復印件寄送或傳真至海關總署。申請人應在轉帳單上註明備案號。三、海關總署收到備案費後應向申請人出具收據。

海關總署不接受申請人通過郵局匯付或以現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繳納備案費。四、海關總署準予備案後,申請人放棄備案或其備案被海關總署註銷的,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備案續展或變更,不需另行繳費;申請人在備案失效後重新提出備案申請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序繳納備案費。五、凡1997年3月1日前已提出備案申請或備案已獲海關總署批準的,申請人應於1997年4月30日前根據本規定繳納備案費;逾期未繳的,海關總署可註銷其備案。六、本規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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