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私營工業企業所征收的增值稅中的市留成部分,投產當年全額返還。第五條 經確認屬社會福利型的私營企業,其殘疾職工占職工總數45%以上的,享受民政福利企業優惠政策。第六條 經稅務部門核定,對於實際年納稅額(含中央、地方稅稅收)連續三年在10萬元以上的,給予壹次性辦理3名本市城鎮戶口(含農轉非、下同);三年後年實際納稅額每遞增10萬元,可再申辦1名本市城鎮戶口。入戶對象應當是經營者本人或其直系親屬以及所屬單位的管理、業務骨幹。第七條 科技人員以智力和技術成果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允許以技術入股,並允許抵充不超過20%的註冊資本;以高新技術入股的,允許抵充不超過35%的註冊資本。第八條 鼓勵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以聯營、租賃、收購、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革,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業外,可以通過參股、控股等形式參與國有、集體企業的經營。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在工程項目招標、項目立項、用水用電、科研成果鑒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出國考察、招聘員工等方面,享有與國有企業同等待遇。第十條 金融部門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貸款應與國有企業壹視同仁。允許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以其固定資產、有價證券、專利技術、知識產權等作為抵押或以有擔保能力和資格的企業作擔保申請貸款。第十壹條 應聘在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及大中專畢業生,其人事檔案按規定交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職業介紹中心托管,並可按規定辦理工作調動、調資、出國政審、評定職稱、退休等手續。上述人員在工作調動中,凡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工傷保險等費用的,工齡可連續計算。第十二條 對所有非公有制企業實行《稅外負擔登記卡》制度。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物價部門確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收費項目壹律廢止,對超過規定標準的收費予以糾正。第十三條 禁止借行業管理之名,搞獨家經營,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硬性向非公有制企業推銷商品。第十四條 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興辦合資、合作企業,從事“三來壹補”業務,開展邊境貿易。支持具備條件的私營企業到境外開辦各類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積極引導個體私營企業產品出口創匯。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