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的社會管理事務由所在轄區的區人民政府承擔。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靈活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創新符合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實行任用與聘用相結合的人事管理制度、體現工作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薪酬制度和更加靈活的人才交流制度。
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實行特職特聘、特崗特薪。第七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管委會依法對國家出資的企業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管委會可以組建開發運營公司,委托其負責高新區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產業投資等,參與高新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支持開發運營公司通過上市融資、發行債券、股權投資等方式開展資本運作。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高新區確有需求且能夠承接的省級和市級管理權限,應當依法下放或者委托給管委會實施。
管委會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產業促進、人才引進、市場準入、項目審批、財政金融等高新區建設發展需要的管理權限清單,並結合實際提出下放或者委托實施需求。第三章 要素保障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林地占補平衡、能耗、排放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高新區的發展需要。第十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海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海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為高新區建設和發展預留充分的發展空間。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當將重點資源向高新區傾斜,支持高新區的發展。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考慮高新區用地需求,優先安排創新創業平臺建設用地,保障重點產業、重點項目用地,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地,依法依規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高新區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用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應科研用地。
支持高新區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鼓勵采用資產重組、租賃經營、合資合作等方式盤活存量土地資源。第十二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權管委會負責高新區範圍內土地的管理和開發,但土地征收事項除外。第十三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高新區財政預算管理和核算機制,給予高新區充分的財政保障。
高新區預算由管委會編制,納入海口市人民政府預算,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接受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財政對高新區的科技創新投入,綜合運用財政後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通過資助、貸款貼息、獎勵、基金等多種形式,支持高新區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第十五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管委會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機構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融資和擔保等金融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開發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金融產品;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優先支持科技創新企業創新創業。
鼓勵保險機構在高新區開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履約保險、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金融產品,為科技企業提供風險保障支持。
高新區設立產業引導基金,引導創投機構投資科技創新型企業,引導科技企業在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依托證券交易所海南基地,支持科技企業直接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