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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開放創新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了實施科技創新發展戰略,構建開放型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開放創新統籌協調工作機制,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技開放創新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科技開放創新相關工作。第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科研基礎設施和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人才保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國際科技合作等科技開放創新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海洋、航天、生物醫藥、信息技術、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熱帶高效農業等領域進行科技創新。第四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科技開放創新財政投入,通過資助、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技開放創新,推動全社會科技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方式投入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高新技術開發和轉化應用,其捐贈支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公益捐贈有關優惠待遇。第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境內外資本對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推動科技創新基金體系建設,拓寬創新創業項目境外融資渠道。

支持金融機構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銀行依法開展投貸聯動業務、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鼓勵銀行、保險、擔保等各類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信貸保險等業務,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便利。

推動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全國性金融科技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室等。第六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土地供應、海域使用等方面,支持種業、深海、航天、生物醫藥、熱帶高效農業等領域的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國家重大科學裝置、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條件平臺建設。

鼓勵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重大科技項目。

利用財政資金、國有資本購置和建設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享。支持融資租賃企業引進國外先進高端科研儀器設備,開展融資租賃服務。第七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領軍企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牽頭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通過資助、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落實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股權激勵、技術入股、技術服務和轉讓、設備進口等優惠政策和分紅激勵政策。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推動建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企業孵化器網絡。第八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政策支持、財政扶持等方式,鼓勵國內外各類創新主體采取多種方式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在科技計劃項目承擔、科研設備進口采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方面對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支持。

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實行報備員額制的新型研發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賦予其在財政資金使用、科技項目管理、科技成果轉化、實驗室資產使用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權,適用靈活的用人機制、薪酬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第九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設立研發設計、中試熟化、檢驗檢測認證、技術轉移、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公***服務平臺,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第十條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打造南繁種業科技創新高地,加快建設國家南繁科研育種基地、崖州灣種子實驗室和全球動植物種質資源引進中轉基地等創新平臺,支持三亞崖州灣南繁科技城建設國家熱帶農業科學中心、現代種業示範區和國際種業貿易中心。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打造深海技術科技創新高地,支持三亞崖州灣深海科技城承接深海領域國家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引入國家大科學裝置,建設深海科技創新中心、國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深海科技中試基地和深海科技成果孵化與轉化基地。

省和相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打造航天科技創新高地,支持文昌國際航天城建立星箭研制、航天先進制造、發射、航天應用的航天科技創新平臺,開展關鍵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應用,發展空間大數據、空間信息應用、航天科普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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