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當時成立的諸多有皇家背景,具有特定範圍的經過特許的貿易壟斷權的五花八門的公司壹樣,東印度公司只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壹個。起初,他們代表著大英帝國向外部世界伸出的觸角,試圖去感知和了解那個英國人已經意識到了的無比廣闊的世界。
股份公司這個現代組織形式是不是英國人發明的我不記得了,但至少英國人非常擅長此道是肯定的。而且,實際上,在大英帝國設立自己的“國有企業”之前,比他更早開始海洋拓展的國度,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等等都早就成了類似的組織開始了自己的冒險事業,比如荷蘭就有壹個完全同樣名號的“東印度公司”。英國人在這樁有利可圖的事業中並不是先行者。
為什麽會采用公司這個形式呢?其實明明不難看出,這分明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行為啊。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就必須要回溯壹下歐洲社會的基礎結構了,尤其是權力結構。前面其實已經多有論述了,歐洲社會的封建性特別強,相應地王權就比較弱,皇權基本談不上,皇權被羅馬教皇代表的神權和各個國家國王代表的王權所分割。實際上我們看歐洲各國的王公貴族在中世紀歷史的實際表現來說,其實也就不過是個大號的封建貴族罷了。總而言之,這樣的社會顯然是壹個高度分裂,無法協調,自行其是的社會。多說壹句,今天的西方民族國家林立的政治生態其實和這個情形並沒有太本質的區別。
回過頭來繼續說東印度公司的事。在這種情形下,要進行壹個有利可圖的冒險事業,怎麽辦呢?政府出資?對不起,女王政府沒有那麽大的實力,當時包括英國在內的歐洲諸多國家中,王室所代表的公***權利是很有限的,他沒有那麽強大的社會動員能力和全社會範圍內的資源調配能力。這條路走不通。
那要不就自由競爭吧。也不行,這個事情規模巨大不說,風險還特別地高,私人是無力,也不可能有意願去從事為別人做嫁衣這樣的事情的。自由競爭只有在壹個相對比較規範,成熟的市場環境中才能得以實現,才能成為配置社會資源的比較有效的手段。這是現代經濟學的***識,其實就是常識。純粹逐利的自由資本是不能成為國計民生的依賴性和開拓性力量的。
好了,那怎麽辦呢?俗話說得好,社會主義才能辦大事啊。混合所有制,而且享有壟斷權力的具有大英帝國特色的“國有企業”,像東印度公司這樣的巨無霸自然而然地就橫空出世了。這幾乎都不用怎麽費腦子,因為這是當時情況下唯壹可行的道路。順便吐槽,今天西方人動輒就拿中國的國有企業模式不符合所謂的自由競爭的市場規則來說事,難道不記得幾百年前自己的祖先曾經做過的事情嗎?
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中有壹條很重要的原則,那就是知識產權的保護。這個被女王政府授予了壟斷權的國有企業其實也是這種對專屬權利的保護,要不人家憑啥冒著那麽大的風險去開拓市場呢?要鎮壓被征服地人民的反抗,還要對付其他國家的競爭,基本都是來自於軍隊的直接打擊,還要時不時地應付海盜的打劫。太難了。
所以,東印度公司,開始的時候兼具壹個商業公司和政府的派出機構的雙重特征。隨著後來她控制的地域的不斷擴大,他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遠東,東南亞,包括整個的印度次大陸都在他的控制之下。他行使的完全就是英國政府的殖民地管理部門的職責。在他存續的時間段內,大英帝國議會出臺了相當多的關於處理東印度公司具體事務的法案,大概歷史上還沒有哪個以公司為招牌的組織曾經得到過壹個國家立法機關的如此青睞吧。
當然,終有壹天,東印度公司會將自己手中把持的巨大權力交還給英國政府的。畢竟,他的代理多少只是權宜的產物,用我們中國人的話說,有點名不正言不順的。於是乎,1857年 印度爆發民族大起義 後,東印度公司將它管理的事務交還給了給了英國政府,印度成為英國的壹個直轄殖民地。
1860年,它又將在印度的所有財產歸還政府。公司僅幫助政府從事茶葉貿易。在《東印度公司股息救贖法案》生效後公司於1874年1月1日解散。當時英國的《 泰晤士報 》評論說:
“在人類歷史上它完成了任何壹個公司從未肩負過,和在今後的歷史中可能也不會肩負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