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高認識,明確要求
(壹)統壹思想。近年來,我市通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步伐,不斷健全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創業人員等群體的住房條件。但以實物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難以滿足群眾多樣化的住房需求,也不符合當前房地產市場發展形勢。進壹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大力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轉變政府職能;有利於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眾居住選擇權,促進保障對象職住平衡;有利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二)總體要求。加強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場的有效銜接,推行公***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建立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並舉的保障模式;加大征遷貨幣化安置力度,合理引導被征收(補償)人利用貨幣補償款通過市場購買住房;開展搭橋預訂商品房作為安置房的服務,強化政府公***服務職能。二、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落實主要保障途徑
(壹)推行公***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向符合公***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發放租房補貼,資助其通過市場租賃住房。 1.保障標準。公***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保障標準按照貨幣補貼標準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積計算核定。針對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別化的租金補貼機制。 2.申請審核。住保房管部門應搭建住房租賃信息公***服務平臺,嚴格執行公***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領取制度,明確租賃合同備案要求,公開申請程序、規範審核審批、強化違規罰則、充分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貨幣補貼按規定用於租賃住房。 3.實行方式。公***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從2015年開始試點推行。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公***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1〕20號)明確的市、區兩級公***租賃住房保障模式,選擇1個區先行試點推行市本級公***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二)加大征遷貨幣化安置力度。通過提高貨幣化安置獎勵標準等方式,提升被征收(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後通過市場購買住房的能力。 1.提高貨幣化安置獎勵標準。在國有土地征遷安置中,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征收部門在按評估價格對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給予補償的基礎上,再按評估價格的20%給予貨幣補貼。 被征收人按期搬遷且在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住宅房屋的,根據購房納稅憑證,由征收部門再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22%給予獎勵(新購房屋價格低於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的,按新購住房價格的22%給予獎勵);集體土地征遷安置工作,嚴格按照集體土地貨幣化安置相關政策規定,修訂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於杭州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09〕51號),建立房產、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門住宅房屋交易價格對接機制,剛性貨幣化安置單價,合理引導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過渡期間新增的安置人口,可根據安置房源情況,積極引導實行貨幣化安置,被補償人在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住宅房屋的,可適當提高購房獎勵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2.嚴控實物安置優惠政策。 嚴格控制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征遷中實物安置的優惠政策幅度。國有土地征遷中,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征收雙方應嚴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和安置房評估價格進行資金結算,確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條件等原因增加建築面積需按照安置用房評估價格優惠結算的,優惠結算部分的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30平方米,且優惠價格不得過低,並嚴格控制其他優惠政策。集體土地征遷中,除城中村改造試點中農轉居公寓涉及超出各地現行人均安置標準的原農居合法批準面積可按綜合價進行結算外,原則上不再增加安置面積(自然間不可分割原因除外),確需增加安置面積的,結算價格原則上不低於同類農轉居公寓的市場評估價。建立農轉居公寓建安價、成本價、綜合價的動態調整和定期公布機制。 3.逐步減少實物安置房建設。 已落實安置房源並已簽訂協議在外過渡的,應按照協議做好在外過渡各項工作,並加快安置房項目建設,盡快落實安置;尚未實施的征遷項目,應結合各地實際,逐步減少直接建設安置房的比例,優化安置房源調配,在消化現有安置房庫存的基礎上,積極引導貨幣化安置。 (三)開展搭橋預訂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服務。各地可根據征遷項目安置需求,通過搭橋、預訂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補償)人自願選擇購買。 1.責任主體。各區、縣(市)政府是提供搭橋、預訂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服務的責任主體。市住保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分別負責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征遷中提供搭橋預訂商品房服務的政策指導。 2.具體方式。政府搭橋預訂商品房作為安置房的服務可有多種操作模式。 (1)搭橋服務。 各地可以單個征遷項目為單位或全轄區統籌,根據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征收(補償)人的安置需求,通過搭建平臺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補償)人自願選擇購買,並由被征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購房價款。 (2)預訂服務。 各地可以單個征遷項目為單位或全轄區統籌,根據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征收(補償)人的安置需求,通過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公開選定若幹商品房項目(交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通過征遷項目實施單位支付訂金鎖定房源的方式,以較市場售價優惠壹定幅度的價格向開發建設單位預訂壹定數量房源,供被征收(補償)人自願選擇購買,並由被征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購房價款。 經被征收(補償)人同意,征收(補償)人也可將被征收(補償)人按規定可享受的貨幣補償款價值,制作成相應的房票,由被征收(補償)人在規定期限內憑房票通過市場自行選擇商品房購買,或選擇搭橋服務、預訂服務中的商品房,並由征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以房票價值結算購房價款[如購房價款超過房票價值,由被征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三、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壹)加強組織領導。 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大力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是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壹項重要舉措,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構,規範操作程序,註重實踐總結,紮實有效推進。市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發改、住保房管、物價、審計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指導、配合和行業監管等工作。 (二)堅持因地制宜。 各地要根據當地實際,采取適合的方式推進征遷貨幣化安置工作,節約的安置房用地可轉為出讓用地,土地出讓金返還按照所在地相關政策執行;多余的安置房源可作為閑置國有資產進行公開處置,所得價款原則上專項用於貨幣化安置;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也可依托市場籌集確需的安置房源,減少直接投資建設實物安置房。 (三)完善政策支持。 各地通過貨幣化保障的戶數可按規定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統計口徑。公***租賃住房貨幣補貼所需資金可從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中列支,並按照相應政策享受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資金補助及相應的稅費減免。被征收(補償)人除被征收房屋外無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貨幣補償款通過市場購買的住房視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關信貸政策。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所需的貨幣補償款,可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進壹步加強統籌協調用好棚戶區改造貸款資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號)規定申請國開行專項貸款,被征收(補償)人使用貨幣補償款購買住房的,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本意見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 由市住保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等部門會同各區、縣(市)負責組織實施。本意見施行前已實施的征遷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可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有關部門備案;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及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有關部門備案。 要了解更多拆遷安置相關法律知識建議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