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實性因素和社會危害性。
假冒商品在制造時,逼真地模仿其他同類產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經授權,對已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進行復制和銷售,借以冒充別人的產品。在當前市場上主要表現冒用、偽造他人商標、標誌;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和生產許可證標識的產品。
偽劣商品是指生產、經銷的商品,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質量、性能指標達不到我國已頒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所規定的要求,甚至是無標生產的產品。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