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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濱湖拆遷養老保險

《濱湖新區征地拆遷補償實施細則》沿用了合肥的標準,但有所區別。請參考它們。

關於印發《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準》的通知

河政[2002]195號

各縣人民政府,各區人民政府籌備組,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現將《合肥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準》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日

合肥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準

根據《合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1.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單位直接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在所有權人和使用人之間按照3: 7的比例分配。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非住宅,在拆遷過渡期間,被拆遷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貼:

(壹)整體拆遷的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助:

1.拆遷人應當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支付職工本人前12個月月平均基本工資的80%以及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核定的合法職工所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規定的各項補貼、補助;拿不到本市最低工資的,按最低工資支付。

2、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由拆遷人按規定補償,由拆遷人向有關部門統壹繳納。

3.退休人員養老金已納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拆遷期間不再給予補貼;未納入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拆遷補助費按養老金標準發放。

(二)單位部分拆遷的,按拆遷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0元補貼。

(三)拆遷過渡期個體工商戶(被征用集體土地上的除外)停業補貼,拆遷人每月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平方米經營面積1人給予1/5補貼。

(四)全額撥款單位的人員不予補貼。

3.對征地後被拆遷人已變更的非住宅房屋,搬遷用於經營或生產的設施,按機器設備評估費的65,438+00%給予補助,評估費由雙方承擔,不再支付非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

四、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

(1)住宅搬遷補助費:每戶200元,二次搬遷按此標準發放。

(2)非住宅搬遷補助:辦公用房建築面積5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生產、商業、倉儲和加工企業。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房屋面積(含動遷應增加的面積)在18月內按以下標準發放。

1.國有土地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積;

2.征地拆遷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4元/月/平方米建築面積。

(4)自拆自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按照以下標準壹次性支付:1.500元/戶,家庭人口不足3人(含3人)的;家庭人口4 ~ 5人(含5人),2430元/戶;家庭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戶。

(五)實行產權調換的非住宅,自過渡之日起30個月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許可建築面積按下列標準計算:

1.商品房臨時安置補助費:10元/月/平方米建築面積;

2.辦公室、倉庫、生產用房等非住宅建築臨時安置補助費:5元/月×平方米建築面積。

(六)臨時安置補助費從房屋交付之月起至接到安置通知之日止支付。

(七)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和單位自管的公有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動遷的0/3由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支付,2/3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五、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拆遷人按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壹次性支付3個月的拆遷補助費。

六、補償和補助標準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今後,因價格變化而進行的調整,將由合肥市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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