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合夥人的出資額。
合夥人的出資是合夥企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出資的數額和種類不壹定相同,但都必須按其價值折合成若幹份。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投資,合夥人投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
2.合夥人主體資格考試
考察合夥人的資質應該包括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大額外債等。這是簽署合作協議最重要的方面。合夥人為企業的,應當保存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伴侶是個人,應詳細記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
3.“沒用”這幾個字
合夥協議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夥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合夥企業以“有限”或“有限責任”等字樣命名,具有欺騙性,可能影響正常的交易行為。
4.明確規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壹)對合夥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不論出資多少。
每個合夥人都有經營、投票和監督權。
(2)合夥利益分配權。合夥人有權根據協議分配利潤。利潤是以投資的比例為基礎的,投資
能源或合夥管理責任或其他分配方式,即使所有合夥人都默示同意,也應在協議中規定。
明確說明。
(3)查閱書籍的權利。
合夥人有權查閱有關合夥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賬簿。
(4)退出權。
協議中應當考慮退夥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夥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夥而產生其他合夥人
如何賠償損失等。
(2)合夥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①全額出資
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實際繳納出資。
②分擔合夥企業的經營虧損和債務。
具體表現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按比例、按約定分擔經營虧損和債務的責任。為了躲避這壹天
如遇相互推諉,應盡量在協議中明確規定。
③競業禁止
合夥人不得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離職後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合夥人退夥後的保密義務,合夥協議中的約定可以對全體合夥人產生約束力。
擴展數據:
簽署合夥協議時應註意的問題有:
(1)個人合夥可以有字號,經依法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夥人的權利是:
(壹)對合夥事務的經營、決定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無論出資多少,人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有權分配合夥企業的利益;
(三)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約定進行合夥利益分配,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4)合夥人有權退出。
合夥人的義務是:
(壹)按照合夥協議維護合夥企業財產的統壹;
(二)分擔合夥企業的經營虧損和債務;
(3)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或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清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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