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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應該具備什麽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壹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為合夥人的合法財產和財產權。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根據協議,他們合夥經營,壹起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約定提供技術服務,不提供資金、實物,但同意參與利潤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擴展數據: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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