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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標的有哪幾種存在形式?

合同標的指當事人為實現壹定的目的而確立的權利義務所***同指向的對象。其按性質分為以下形式:

(1)屬於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如:買賣、租賃,借貸);

(2)屬於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如:建設工程、加工承攬);

(3)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

(4)其他合同(如:聯營、委托、居間、贈與)。

根據具體的合同內容合同標的有所不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總歸標的物有以下幾個種類:

壹 物

二 行為

三 貨幣 如借款合同

四 智力成果 如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五 特定情況下脫離人體的人身組成部分器官也可成為合同標的。

合同表現形式有哪幾種

1、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訂立合同的壹種形式。它的優點是直接、簡便、快速、易行,因此,口頭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采用,如消費者到集貿市場上購買蔬菜,到商店、百貨公司購買生活用品等。但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也不無缺點,主要是發生合同糾紛時當事人舉證困難,法院也難以取證、查明事實,難以分清責任。所以,對於標的數額大而復雜的合同以及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2、書面形式。即要式形式。《合同法》第11條對合同的書面形式作了明確規定,即“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采用書面形式,雖然手續比較復雜,不夠便捷,但它的優勢在於權利義務記載清楚,便於履行,發生糾紛時也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因此,書面形式大量應用於法人之間從事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合同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即合同的要式可以分為:

(1)法定的要式。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類合同主要包括三種:第壹種是不動產合同,我國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並進行登記,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合同未經登記的,壹律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它們雖然屬於動產的範疇,但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因此涉及這些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種是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依據我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外,我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壹般也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約定的要式。即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裏所說的“約定”,是指當事人特別就某種合同的訂立作出約定,至於當事人徑直訂立書面合同的,當然就不需要再作書面約定了。

3、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之外的方式來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也就是除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以外的其他合同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這種合同形式不是根據當事人采用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來確定合同成立,而是根據當事人實施某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來推定合同成立。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和出租人都沒有明確表示是否續訂合同,而是維持現狀,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接受租金,由此,從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可以推定出承租人願意繼續租賃房屋,出租人同意延長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合同繼續有效。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生壹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需要註意的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於證據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裏的“應當”不同於“必須”,即使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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