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中國法院的使用
(壹)運用領域的擴展
我國對國際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擴展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是將意思自治原則上升到國際私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總則部分作出了宣示性的規定,並擴大到諸多非合同領域;另壹方面,是放松了意思自治原則適用的條件,在當事人選擇法律的範圍上拒絕了實質性聯系標準,在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截止到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在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上采取了“明示”的方式。而對國際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主要是基於弱者權益保護原則和“直接適用的法”的理論。另外,對某些涉及我國重要經濟利益的合同采取直接適用我國法律的規定,從而間接排除了當事人協議選擇法律的可能性。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將意思自治原則的運用擴展到代理、仲裁協議、信托、夫妻財產關系、協議離婚、動產物權、運輸中動產物權、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知識產權侵權等領域。
我國意思自治原則的運用不僅在適用領域進行大規模的擴張,在適用條件上也采取了放松的做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條對意思自治原則只作出了宣示性規定,即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而對於意思自治原則適用的條件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盡管2007年《規定》對這些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但是其規定只是對合同領域具有約束力,並不當然適用於非合同的其他領域,所以有必要對這些問題作出總的司法解釋。
(二)運用的限制
我國立法與司法解釋對國際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則運用的限制是多方面的。第壹,2013年《司法解釋(壹)》第6條作出了壹般性的限制,即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而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選擇無效。也就是說,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運用意思自治原則的領域選擇法律,其他領域壹概不能選擇。第二,2013年《司法解釋(壹)》第9條作出了對當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對我國生效的國際條約的所作出的限制,即不能違反我國的社會公***利益或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此外,對於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還主要體現在直接適用的法、政策導向和保護弱者權益原則三個方面。
二、意思自治原則在適用中的問題
201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則適用領域得到大幅擴張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適用若幹問題解釋(壹)》(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該解釋對意思自治原則的相關問題予以明確。這裏將結合法律適用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涉外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則適用中的重要問題,進行簡要的法律梳理和分析。
三、國際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產生
16世紀法國的杜摩蘭在《巴黎習慣法評述》中主張“合同應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法,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表示選擇何地法律,法院應根據整個案件的各種跡象推斷當事人意欲適用的法律”。杜摩蘭因此被稱為“意思自治之父”,並被公認為意思自治原則在國際私法上的奠基者。隨著涉外民事活動交往日益頻繁和復雜,法律適用中的沖突也趨於激烈,而傳統沖突理論在解決新問題和復雜問題時也更難以實現效率和公平兼顧的目標豍。意思自治原則使私法主體自由意誌得以發揮,尊重主體自由從而促成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增強當事人預見性,有利於糾紛的解決。因此意思自治原則在國際私法理論中得到越來越多學者認可,並被更多地付諸立法和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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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壹律平等。《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