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退夥。如果訴求合理,可以退夥。
3.關於要求對方退出後的賠償問題,建議雙方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訴訟到法院,首先按照合夥協議中關於賠償的約定進行。如果沒有類似的約定,那麽就需要證明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多少。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材料、技術等。分開經營,合夥經營,共同努力。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個人合夥可以有字號,經依法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和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清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簽訂合夥合同的註意事項:
1,合夥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比我國民法典中壹般合同主體的資格要求更為嚴格。因為作為商事合同,合夥合同的任何壹方的主體都不可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存在所謂的能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精神狀態相適應的合夥合同。
2.作為商事合同,合夥合同的目的是設立合夥企業的,其主體不得是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比如國家公務員、學校老師、現役軍人等。
3.合夥合同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充分協商,就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出資數額、方式和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入夥和退夥、合夥解散和清算、違約責任等合夥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4.就出資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對貨幣以外的財產權利出資和合夥人的勞務出資,合夥合同可以約定評估方法或者折算為現金。
5.就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而言,合夥合同應以權利義務壹致原則為基礎,使虧損分擔按雙方約定的利潤比例確定,虧損分擔按分享的利潤比例分擔。特別是合夥合同不得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同樣可以得出結論,合夥協議不得約定部分合夥人不得享有利潤分配或者部分合夥人不得承擔任何損失。
6.合夥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即合夥人根據合夥合同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合同。但需要註意的是,合夥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夥關系的成立。以企業形式設立合夥企業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合夥企業才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